时间:2024-09-25 10:37:4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人民法院全方位的司法保障。近年来,西安碑林法院持续聚焦辖区企业之困,始终关注营商之难,以不断增强的司法服务创新能力。近期,碑林法院卢颖法官以“为大局服务”的工作理念结合“两行动、两措施”工作要求,成功化解了一起标的特别巨大的涉及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
某国有建工企业与某国有置业公司及国有投资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后,为巩固合作向二公司提供资金,后项目未能顺利开展,故诉至我院要求某国有置业公司及国有投资公司共同向其清偿本息近3亿元。卢法官受理后当即向庭长作出汇报,经研究发现,该案件虽然标的额巨大,但法律关系却并不复杂,考虑到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经营中现金流的重要性,一判了之绝非上策。
首先,判决作出后,在债务数额巨大、清偿期限短的前提下,原告债权的充分实现难度极大;其次,被告在现金流面临重大压力时案件大概率会上诉,此时不仅会导致实质上的司法资源浪费,产生不必要的衍生案件,更可能加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后续的履行进一步设置阻碍;最后,考虑到国有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若能形成明确的分期付款方案或代物清偿协议,债务人必然可以根据对企业现金流的合理预期而制定更加妥善的经营策略。于是,卢法官在庭审程序结束后多次组织双方背靠背调解,用耐心与智慧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在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二公司也展现出了诚信与担当,更成功说服了两个对其负有债务的公司加入诉讼,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一举措,不仅为原告债权的实现增添了新的希望,也为被告企业的持续经营赢得了宝贵的缓冲时间。
为确保调解方案的公平、合理与可执行性,卢法官对还款的时间节点、付款义务主体、代物清偿方式、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以及后续追偿事宜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细致入微的处理。最终,一份多达十二项的调解方案应运而生,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已积极按约分步履行了相应义务,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这一审判工作理念的重大意义。接下来,碑林法院将持续探索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更多有效手段,在深刻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审判理念内涵的同时,不断地探索其外延,让“诉讼到我为止”成为审判工作中的最常态!
作者:李炅明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