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车撞上无保险车,法院咋判?

时间:2024-09-14 09:49: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一辆套牌无保险的摩托车和另一辆无证有保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到底如何赔偿?

近日,勉县人民法院褒联法庭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的案件。

2023年9月,刘燕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于村路口与张飞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刘燕和张飞也不同程度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认定,张飞、刘燕各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将对方诉至法院。

法院在案件办理中查明,张飞驾驶普通二轮电动摩托车属于套牌车辆,且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险;刘燕虽有交强险,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飞、刘燕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同时《交强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事故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刘燕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她造成张飞的损失经济损失10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8.5万元,其余损失按50%的责任比例8500元由刘燕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刘燕追偿。

关于张飞肇事造成刘燕的经济损失,由于张飞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张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分责任,赔偿刘燕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6000余元。

勉县法院褒联法庭庭长张岢表示: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摩托车以燃油驱动的就是机动车,以电力驱动的就是非机动车。其实,机动车不仅包括各类汽车,同样包括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超标电动自行车。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另外,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亦属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提醒大家出行务必遵纪守法,平安出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 张瑛 汤飞

责编| 翟力强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