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热心帮助变风波,谁为意外受伤买单?

时间:2024-09-06 17:30: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温馨和谐的邻里关系中,相互帮助这份情谊中常有的事。在邻里间帮忙导致的受伤事件中,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刘某和张某系邻居关系。2022年6月,刘某装修房屋过程中,需将一块落地大玻璃从楼下搬至家中,张某路过时出于好意,主动提出帮助,义务和刘某一起搬运玻璃。在搬运转弯过程中,玻璃突然破碎,导致刘某和张某头部手部颈部都有受伤,且张某摔倒导致手臂骨折。事发以后,刘某和张某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刘某为张某支付了每次治疗的治疗费用。

张某经过多次治疗和休养,现在已经治愈。但张某要求刘某对伤害进行相关的赔偿,但刘某认为张某属于主动帮忙。且自己已经承担张某所有的医疗费用,不应在进行相关赔偿。所以张某将刘某起诉至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张某因受伤引起的误工费营养费损失合计3万元。

刘某和张某对受伤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张某因事故产生的医药费均无异议,但对于张某提出的误工费和营养费却各有说法。

原告张某认为,自己本是出于好意瞒住邻居,但没想到乐于出人过程中自己收到了伤害,自己的损失不仅有治疗受伤的费用,还有营养费和治疗期间的误工费。

被告刘某认为张某是主动帮助自己搬运玻璃,并不是自己雇佣张某为其工作,承担事故的医疗费是自己的责任,但对张某的营养费和误工费应由张某自己承担。

张某出于好意帮助刘某搬运玻璃,在搬运玻璃这一过程中,张某和刘某就构成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不索求劳动报酬,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行为,具有无偿性、临时性、互助性;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形成合意,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实际上获得咯帮工人提供帮工行为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刘某对张某在无偿提供劳务即搬玻璃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无异议,所以张某因为给刘某帮忙搬玻璃过程中受伤的合理损失,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刘某应当赔偿张某营养费和误工费,根据张某提供相关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材料和充分证实张某近三年的具体收入情况的证据,经过计算,刘某赔偿张某营养费误工费共计15663.9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义务帮工是社会活动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其相互帮助的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行为。我们在互相帮助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帮工人和被帮工人的安全,为帮助这件美好的事画上圆满的句号。


作者: 刘姝廷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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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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