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8 16:02: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 详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后王某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前女友刘某持续联系,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现金、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刘某转账2万余元,故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立即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转账赠与2万余元,该赠与时间为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款属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经另一方同意,但李某没有取得王某的同意就将钱财赠予刘某,事后也未取得王某的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 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三原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