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排水沟变成“臭水沟” 损害邻里情谁之过?

时间:2024-06-20 19:38: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魏继儒

“现在污水都开始倒流了,最近天热,污水长时间聚集变质,味道很难闻!”承办法官实地查看排水沟,污水深度已经能没过脚踝,而另一头填埋着大量建筑生活垃圾,污水根本排不出去。

眼前“辣眼睛”的一幕发生在王、刘两家房屋中间的排水沟前。王家先于刘家修建房屋,平时王家厨房里的生活污水及厨房后檐水通过排水沟排放,刘家修建房屋后,将建筑垃圾填埋到排水沟中,导致排水不畅,久而久之,排水沟成了“臭水沟”,给双方生活环境均造成较大影响。为此王家找到城固法院南乐法庭,想让刘家清理建筑生活垃圾,恢复排水沟通畅。

在现场查看后,承办法官走访了刘家,刘家人告诉法官,王家房屋建成后从未清理过排水沟,排出的生活污水不能及时流走,浸入地下,导致刘家水井中的水变质,无法使用,故刘家将一些建筑垃圾填埋到排水沟中,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生活污水进一步浸入地下。

考虑到即使判令刘家清除了其填埋的建筑垃圾,仍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问题,为了能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群众难题,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乡镇司法所及村委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争取以多方调解的形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调解现场,法官首先进行了释法答疑,排水沟拥堵导致污水倒流,系刘家堆积填埋建筑垃圾所致,而刘家提出的污水致使地下水变质无据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和第116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完法律规定后提出了各自诉求。司法所和村委会分别给出调解意见,根据双方意愿,围绕争议的分歧和焦点,一边释法说理,一边根据各自的难处,反复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引导他们从维护公共居住环境的角度出发,共同解决排污问题。最终,各方达成共识,由刘家清除建筑垃圾,村委会组织人力、王家出资,对排水沟进行修缮硬化。至此,双方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千金买宅,万金买邻。洁净舒适的居家环境,温馨和谐的邻里关系,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经常查看房屋及周边情况,尽到维护管理职责,以免损害发生后因未能及时避免,导致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 魏继儒

责编| 翟力强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