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夫妻一方出具欠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4-05-30 10:03: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喆

“夫妻共同债务”

是指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全部财产对该类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并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拿出百万借条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让我们通过下面真实案例来了解一下“夫妻一方出具欠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张某与吴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张某与吴某自2015年至今一直分居生活。2022年张某起诉吴某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同意离婚,但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50万元,吴某提供了5张借条原件及部分银行流水,分别为:1、2015年2月8日,案外人王某向吴某出借10万元,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作证;2、2015年7月29日案外人王某向吴某出借25万元,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作证;3、2019年12月20日案外人王某向吴某出借35元,现金支付;4、2020年4月6日案外人王某向吴某出借20万元,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作证;5、2020年6月9日案外人王某向吴某出借60万元,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作证。以上五笔借款共计150万元。对上述债务,张某均不予认可,张某认为其并不知情借款,该债务属于吴某个人债务。

法院审理

经法庭核实,吴某称其与案外人王某系朋友关系所以虽然未还借款,但是借条原件由吴某保管。经查,5张“借条”上仅有吴某单方签字确认,借条上均载明“借款用于日常家庭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庭询问吴某借款用途时,吴某称借款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和给孩子交纳学费和培训班所用,但吴某未举证借款使用情况。另查明,吴某在某央企工作,年均收入20万元左右;张某在某医院工作,年收入20万元左右。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吴某辩称自2015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向朋友王某处借款150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且借款均未归还。但上述借条均无张某签字确认,且张某均不认可上述借款,吴某未举证证明上述15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日常开支。同时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及交易习惯,张某、吴某均有固定工作、收入可观,吴某对外借取大额借款却无法举证证明借款具体用途。另外吴某在未清偿借款的情况下持有借条原件,显然有悖常理。综上,法院认为上述借款均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故吴某要求张某承担上述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宣判后,吴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严格规范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对于婚姻家庭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实务中,夫妻一方以单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综合认定:

1、事后追认的共债。虽然夫妻一方以单方名义负债,但是另一方在事后知晓了债务情况,以书面、微信、电话方式对债务表示认可,或者另一方在债务形成后采取积极偿还债务的方式默认同意,均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共需共债。指夫妻一方以单方名义确认,但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因日常衣食住行、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对外所付债务。

3、举证共债。指夫妻一方以单方名义确认债务,虽然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从保护债权人角度而言,债权人在对外出借资金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要对出借资金的用途和有无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在借条出具时,应让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王喆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