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5-09-05 09:33:48 阅读量: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自愿约定女方独自抚养孩子,男方不承担费用,可后来女方经济窘迫无力抚养,诉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李晓乐法官审理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李和小芳两人于校园相识、恋爱再到毕业结婚,婚后两人感情甜蜜并育有一子小鸿,原本是一对令周围人羡慕的模范夫妻,可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矛盾导致双方对彼此失去信任,感情破裂走向了协议离婚,并且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小鸿抚养权归小芳,小李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离婚后小芳依靠自己微薄的工资独自带着小鸿生活,但是孩子面临上学问题,小芳又因为身体原因导致工作收入骤减,实在无力继续独自承担小鸿的抚养费,小鸿遂将父亲小李起诉至碑林法院,请求小李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自小李、小芳离婚之日起的抚养费。
小李辩称,与小芳结婚、离婚情况均属实,小鸿亦确系其亲生子,但是离婚时与小芳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小鸿由小芳抚养,其不承担抚养义务,故其不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被抚养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关乎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本案中,小李与小芳虽就小鸿的抚养费在离婚时进行了约定,但小芳因个人身体原因导致工作变动,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故小芳请求小李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并综合小李、小芳实际收入及小鸿实际花销情况,确定小李每月向小鸿支付抚养费金额。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解除而消失,依照法律规定,抚养费不仅是对孩子在物质上的保障,更是法律对亲子联结的郑重守护。
法律是理性的守护,但爱是永恒的答案。
作者:张洪瑞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