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4-02-01 10:20:43 阅读量: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聘礼,纳彩等,从西周时婚姻礼仪制度“六礼”中的“纳征”到今天所称的彩礼,婚前给付彩礼已成为传统婚嫁习俗。近年来,各地涉彩礼案件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实践中,请求返还彩礼一般基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三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四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在以上情形下,如何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能否返还,具体返还多少,由谁来主张返还彩礼,可以向谁主张返还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下面结合规定进行分析。
一、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本质区别。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民法典》所明文禁止。规定明确了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规定将返还彩礼诉讼中的当事人根据案由予以区分。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三、 明确了几种不属于彩礼的情形。
彩礼一般是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四、 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例一 小林与小美本是一对热恋中的情侣,两人于2016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热恋之后双方同居并商议结婚事宜,但在结婚前双方却因感情不和分手。在此期间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经济往来频繁。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小美退还彩礼。
碑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与小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林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小美应当返还。小林家庭为小美购买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小林向小美给付的见面礼10001元,属于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小美应当向小林返还。小林主张其向小美转账的其他四万余元为彩礼,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经济往来频繁,且该款项系分多笔转账,不具备彩礼的典型特征,不能与其他的用于共同生活的转账相区分,不应认定为彩礼。小林主张其赠与小美及其家庭的烟、酒、茶叶、电视,新疆棉网套亦为彩礼,但小林未就此充分举证,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例二 小飞与小童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后举办结婚仪式。双方婚后无子女。2015年小飞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2016年小飞再次起诉离婚,双方在法院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财产不作处理。2017年小飞提起诉讼,主张婚前给付小童彩礼、五金及其他费用导致其生活困难,请求小童返还。
碑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飞为与小童结婚,向小童给付彩礼20000元、服装费5000元并购买五金首饰,双方已经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小飞诉称因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小飞请求返还彩礼、服装费及五金首饰,法院不予支持。小飞主张的婚纱照费用、结婚旅行费用,系小飞为双方婚姻生活进行的花费,小飞请求返还,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小飞全部诉讼请求。
确定返还彩礼时,还要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产生了必要的消耗等。结婚支付彩礼往往是给付一方举全家之力,希望大家能更加客观理性的看待彩礼,倡导文明的婚嫁之风。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