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简述检察机关如何降低审前羁押率
时间:2024-09-29 18:02: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刘艳
审前羁押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指的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结的案件中采取羁押措施人数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百分比。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前羁押率影响最大的就是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理阶段,尤其是在现在“捕诉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更是在降低审前羁押率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如何减低审前羁押率,检察机关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更新司法理念,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能动检察理念,摒弃“构罪即捕”“一诉了之”等陈旧办案观念。深化落实刑事司法理念,包括破除“有罪推定”意识、“构罪即捕”意识、“以捕代侦”意识、“羁押惩罚”等意识,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审前羁押率。降低审前羁押率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使命,对于保障人权、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严重犯罪应该坚持该严厉打击就严厉打击,该捕就捕,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对于一些轻刑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就要尽量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通过适当的提高逮捕的刑罚条件,可以有效的将刑事案件进行分流,能不捕就不捕,一方面节约诉讼资源,另一方面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发挥检察官引导侦查作用,捕前分流。加大提前介入力度,严把引导侦查取证关,减少“以捕代侦”做法。注重“捕前分流”,在公安机关报捕前,就案件证据、羁押必要性等与公安机关会商,对具有社会危险性证据不足或不符合逮捕条件等侦查机关拟提请批捕的案件,提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意见,进而从源头上减少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积极推进认罪认罚案件非羁押常态诉讼方式,对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商请侦查机关走直诉程序,确保羁押源头减量。同时,检察官还应主动发挥引导侦查作用,更多地注重收集技术侦查类的证据,特别是注重收集通讯工具、聊天软件、网上转账等客观证据。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尽量收集非言词类的证据,形成司法机关内部不倚重拘留、逮捕等作为侦查主要手段的氛围。
三.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加强捕后跟踪,对不需羁押或者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需要核实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加大检察听证力度,充分听取第三方意见,提升评估透明度。积极推进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消解双方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避免“一押到底”。对一些可能判处轻缓刑,只是存在没有赔偿、未取得谅解等情况的案件,及时做好释法说理、追赃挽损、化解争议等工作,着力减少逮捕措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四.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越性。有效地降低审前羁押率可以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手,检察机关应该和公安机关建立沟通机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社会危险性较低的轻刑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可以放宽条件,不再提请逮捕,如果已经提请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释法说理,做好矛盾疏导化解。对决定不批准逮捕案件,依法向侦查机关送达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同时,向被害方释明不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对于决定不羁押的案件,为消除部分被害人、相关群众可能产生的办案机关放纵犯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疑虑,办案检察官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不羁押的法律依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供稿: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