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1 19:41: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黄志佳
黄志佳
人民法院财产执行的前提是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成了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主要方式。但毋容置疑,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尤其是财产及其具体状况至少在短时期内难以做到“一网打尽”的客观现实,线下调查即传统调查仍有必要。如何搞好新形势下的传统调查,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要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线上调查为主线下调查为辅的工作思路。只有在线上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特殊情况下,才能开展传统调查,以此提高案件质效,应对执行案件长期高居不下的现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二、坚持调查的及时性。通过传统调查可能发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都有被转移、毁损的危险,需要及时调查避免危险。并且,法定执行期限只有六个月,为了避免违法超期办案,也应当及时进行传统调查。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要求》,线上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的,要在立案后1个月内进行传统调查,切合实际。1个月后,有新的线索还需要调查核实的,也应尽快调查核实。
三、坚持调查的针对性。传统调查是调查线上无法调查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其状况,缺什么,查什么。各地点对点情况并不相同,传统调查要因地制宜。对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提供的不能通过线上调查的财产线索调查核实。对当事人或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调查核实。反对传统调查中的形式主义,申请执行人明知并且执行人员能够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必进行传统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前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没有必要的不必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除了调查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还要调查其家庭共有财产。有线索证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或被其他人管理的,亦应调查核实。此外,执行人员要调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下落出处及联系方式、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子女受教育、就业等情况,便于综合分析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分析查明的财产是《查封扣押冻结》列举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还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坚持调查方法的多样性。需要传统调查的,执行人员尽可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实地调查,走访座谈村组干部或其他可能的知情人;无法实地调查的,可以电话调查,可以线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的所在地法院调查;避免法院在传统调查中单打独斗:加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规定落到实处;依法签发律师签发调查令;探索比照刑事诉讼中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的方法调查的可行性;许多情况下,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人民法院难以查清其财产情况,为此,必须下大力气落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责任。(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