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21:14: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耿莹
【摘要】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仅体现了轻刑化的刑事政策,同时也符合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适用不起诉制度,可以缩短诉讼时间和减少诉讼阶段,实现诉讼效率提高和司法资源节约,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罪犯挽救政策的落实。
【关键词】认罪认罚 相对不起诉 谅解协议 公开听证 公开宣布 释法说理
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化解矛盾,又能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社会内生稳定。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依法对大多数犯罪情节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2022年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达42%。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对不起诉之适用
(一)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相对不起诉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三是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司法实践,相对不起诉审查的重点在于第二项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即符合《刑法》总则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还必须同时满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这一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对不起诉之建议
(一)积极做好和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重做好促进和解、谅解和化解矛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立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协议,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又最大化的提升了办案质效。但对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谅解协议的,不应一概而论: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的,一本不宜做出不起诉处理;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预交了赔偿金或者提供了担保的,但因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导致无法达成和解谅解的,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三是对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计划,按时无法达成和解谅解的,而犯罪嫌疑人又有赔偿意愿的,可以探索建立预缴赔偿金机制,可以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召开公开听证会。大力推动公开听证在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的运用,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进行听证,有助于在听证环节把事实、证据论证清楚,有助于统一认识,有助于促进矛盾化解、提升司法公信,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对于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的拟不起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于其他拟作不起诉的案件,也要坚持“能听尽听”,有听证必要的,适当扩大听证的范围。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员、侦查人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兼顾“法理”和“情理”,对轻微刑事犯罪相对不起诉能够有效缓解社会矛盾,有效地建立起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应当充分的释法说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是阐明事实、释明法理、繁简适当、言语规范。对于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对从轻或不起诉的意见。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也要告知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享有申诉的权利,把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保障权利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以提高社会认同度和检察公信力。相对不起诉书的说理:一是要准确、具体叙述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起因和事实经过,即案件事实清楚;二是要论证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即法律适用的依据;三是阐释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阐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法”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即证据确实充分。相对不起诉案件释法说理既要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也要朱勇法理情有机结合,做到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增强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外。为体现严肃性,宣布不起诉决定,应当在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公开宣布室、听证室等专门场所进行,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前往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村、社区等场所,通知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村、社区等先关负责人参加,有被害人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参加。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同时将被不起诉书送达被害人。不起诉公开宣布既是对被不起诉人开展的训诫,也是对旁听群众的法治教育。既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温度,也充分发挥了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作者: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耿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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