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15:50:15来源:作者: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袭警罪,体现了国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袭警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袭击行为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只需要具备妨害“公务”和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抽象危险即可。暴力袭击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警察的人身,也可以是与人民警察人身密切关联的财物。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使用枪支等手段”除了法律例示的三种,还包括其他能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袭击手段,如爆炸、射箭等。笔者以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袭警罪为研究对象,从理论角度重点分析该罪名客观行为、客体、犯罪对象的具体认定,以及本罪与他罪之间的关系。
一、袭警罪客观行为的具体认定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在实际审查袭警罪案件中,更多的关注点集中在犯罪嫌疑人对民警的身体有没有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之类的人身接触的动作,如果有基本就能认定构成袭警罪。《意见》中同时规定,“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很多司法者在袭警罪审查中,对该规定内容的理解使用并不准确。笔者认为,此处的“暴力袭击”,其行为是否达到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结合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等进行《刑法》的否定评价。
二、袭警罪犯罪客体认定
袭警罪实行以来,有意见认为袭警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也有意见认为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也包括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袭警罪是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妨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正常的执法,也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正常秩序。这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所在,也是区别其他妨碍、侵害公务人员人身和财产犯罪的关键。其次,袭警罪也会侵害到警察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一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为要点,暴力和威胁手段除了妨碍执行公务之外,还会对警察的身体和其它人身权利带来侵害,从这一角度来讲袭警罪保护就是警察的人身权利,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对警察的人身权利和其它权利的侵害程度。
三、袭警罪犯罪对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除了这些之外,在实践当中还有大量的协警、辅警,他们身份上只是协助警察进行管理,并不是真正的警察,那么袭击这些人员够不构成袭警罪,在理论研究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协警、辅警是经过授权在名义上行使警察职权的人员,不属于警察的正式编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受到很大的限制,但并不能否认他们行使警察职权的事实,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他们被界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一角度来讲,应该将委托行使警察权的协警、辅警列入到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当中。
四、本罪与他罪之间的关系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
(一)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的关系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就是属于存在于同一法律同一条文不同款项中的特别关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从重”规定修改为独立的袭警罪。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规定,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它与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妨害公务行为因对象不同、执行职务行为性质不同而存在定罪条件的差异,应当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
(二)袭警罪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之间的关系
袭警罪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相交性,都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再者,造成警察轻伤结果的暴力袭警行为都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且袭警罪基本犯的法定刑整体上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的法定刑相当,故笔者认为袭警罪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三)袭警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
在只有一个规范行为的前提下,袭警罪与故意杀人罪、 造成死亡结果的故意伤害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不包括生命法益,如果仅仅根据袭警罪来评价造成死亡结果的暴力袭警行为,则会导致犯罪评价不全面、法益保护不全面。《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袭警罪增加加重处罚条款后,袭警罪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关系则变得较为复杂,一方面,加重处罚规定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表述表明袭警罪可以充分评价造成一定限度重伤结果的暴力袭警行为;另一方面, 袭警罪加重犯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说明袭警罪不能评价所有的重伤结果。如果认为二者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可能面临着适用特殊法条重罪轻罚的窘境。如此一来,就会面临轻纵犯罪分子的后果,不符合袭警罪设立初衷。
作者:白宗灵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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