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2 16:27:33来源:作者: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杨金翠法官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因名誉权、隐私权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原系某地产公司同事,并发展成恋爱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因被告索要恋爱期间的借款未果,便将其与原告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催款录音发布在双方共同的好友群、同事群,并附言“大家以后借钱需谨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经济纠纷并非借款,但被告的行为导致朋友、同事对其产生误解,贬损其社会评价,且聊天记录中含有其患病未愈的内容,故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在微信群中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不妥,但其既未虚构事实,又未侮辱谩骂,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同时,被告发布的聊天记录虽含有原告生病的内容,但并未披露疾病名称及患病原因等具体信息,尚未达到侵犯隐私权的程度。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当,同意在微信群中公开道歉,并表示将采取合法途径索要欠款。原告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发展,在方便人们沟通的同时,网络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生纠纷不可避免,但应通过合法、妥当的方式进行沟通和解决。请记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遵守法律规定,谨言慎行,随意发表不当言论或不实信息,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王中堃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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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