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破解罪错未成年人矫治难题路径探析——以D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履职为视角

时间:2024-12-18 10:18:5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预防存在法律规定的矫治方法效果不佳、矫治教育的社会帮教力量薄弱、专门学校教育难发挥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全程参与司法保护的司法机关,有条件也有必要去推进建章立制,推动社会力量加入,搭建预防矫治体系,让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工作取得实效。

关键词:罪错未成年人 严重不良行为 分级矫治 专门学校

一、罪错未成年人现状分析

(一)未成年人涉罪错情况

1.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2021年-2023 年,D县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 人、14 人、22人;受理审查起诉12 人、16、23人。

2.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数激增。据D县公安局统计2021年-2023年实施盗窃超市、沿街市烟酒现金、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偷开 (骑)机动车等严重不良行为16岁以下的未成年分别为21人、38人、50人,而这一数字到2024年5月份总数已达128人。

3.辍学后走上罪错道路的人数较多。涉罪错未成年人中非在校生占比约59%,年龄段集中在 14-16 岁。

4.犯罪类型比较集中。D县2021-2023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三位的分别是盗窃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其中盗窃罪占比达48%,而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88%为盗窃公私财物、10%为卖淫、2%为结伙斗殴。

(二)公、检对罪错未成年人矫治现状

1.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措施缺乏

拿D县来说,2020 年至 2023年,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 32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19人,不起诉的14人。这些未成年大部分已经脱离父母、学校监管,检察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非刑罚措施后,普遍存在“家长管不住、学校管不了”的情形。而大部分司法机关的帮教也停留在制发千篇一律的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帮教考察协议的纸质层面,也不去跟踪监督效果。

2.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无有效的教育矫治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21年以来,D县城区发生多起拉车门盗窃案件,其中涉及到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百余人,公安机关对犯案后抓获到案的未成年只能进行训诫,让家长严加管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无系统有效的教育矫治办法。

二、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矫治教育面临社会帮教力量薄弱的现实困境

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针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所适用的九种矫治教育措施,但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与问题。一是部分矫治措施虽易实施但效果不佳。例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责令具结悔过等矫治教育措施,由于并不具备强制性惩戒性较弱,相关部门虽可准确适用,却难以对此类罪错未成年人,尤其是已触犯刑事规范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形成威慑效果。二是部分矫治措施因缺乏后续监督机制而难以实施或适用。如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具体实施中涉及报告主体、接收对象、报告内容、报告方式以及不报告的后果等问题均不明确。同样,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禁止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进入特定场所等措施,也面临着监督实施及违规后果不明确的问题。三是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也制约了部分矫治措施的落实。例如,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接受社会观护等措施,均需要依托专业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适当的场所进行。然而,目前我国在社会帮教工作方面尚未制定明确的政策规定,主管部门不明确,帮教组织、人员、对象、期限等方面也缺乏规范,物力财力保障不足。大部分地区专业社工资源贫乏,社会帮教多依赖于志愿者的参与,队伍不稳定,且矫治教育涉及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现有帮教人员难以取得理想的矫治效果,社会帮教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亟待提升。

(二)“严加管教”的实施中,家庭管教能力欠缺成为制约因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有不良行为的未成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等矫治教育措施,对于家长管教无效的,可以申请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往往都存在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的问题。这些孩子可能来自单亲家庭或留守儿童家庭,“严加管教”在具体实施时又缺乏明确细致的指导。即便家长们有意愿加强管教,也往往感到困惑,不知应如何下手。二是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流于形式,不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做评估,更不会对监护人的管教能力、管教效果做评估,对不适合适用严加管教的未成年人作出责令严加管教的决定容易导致“一放了之”,并不能起到矫治的效果,还有放任其继续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风险。

对于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不诉(含附条件不起诉)时,对监护有失或者教育方法不当的也只是通过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去督促、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但一是针对性不强,只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的接触了解其家庭情况,不够全面具体,提出的建议往往也具有片面性;二是可操作性不高,涉案孩子的很多家长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文书中提到的方法也不甚了解,更不知如何去实施,检察机关也没有跟踪监督,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往往成为流于形式的一纸文书。

(三)专门学校教育的作用难发挥

新形势下,专门教育制度被视为预防罪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社会的期望与责任。然而,在专门性立法框架的完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建立健全以及专门学校的优化发展等方面,该制度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与不足。这些不足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混乱现象,未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专门学校,但无强制性,目前专门学校在招生上大多采取的是“三同意”原则,即家长同意、学校同意、学生同意,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即使学生问题再严重,也无法将其送入专门学校。而另一方面由于专门学校的特殊性质,其本身在建设、运行上就受到诸多约束,面临招生难的困境,导致多所专门学校开始面向社会招生,以某“生路”,而该被送往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却因当地无专门学校或是没有达到“三同意”等因素无法接受专门教育矫治,混迹于社会“自生自灭”。而就算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第47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幸进入专门学校。但实践中师资有限、生源不足,很难对学生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学生混合在一起,容易造成负面影响的“交叉感染”,影响专门矫治教育的效果。

三、以检察机关为视角完善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制度的路径

(一)推动社会力量加入未成年人帮教、矫治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帮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与测评、社会观护、被害人救助等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和特殊制度的落实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加强社会力量在帮教矫治未成年方面的作用需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家庭等协同努力,这就需要一个社会组织站出来,做一个标准和样板,以督促、帮助专业机构,并与他们共同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全程参与司法保护的司法机关,有条件也有必要去做这个推动者。具体而言,可以做以下工作:1.加强政策引导与立法保障:推动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社会力量在罪错未成年人帮教矫治中的角色和职责,推动通过政府采购、办案经费等方式,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支持,确保司法社工参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预防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2.推动建立多方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通报、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格局。对有关部门怠于履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建设,可通过设置法治教育体验区、心理疏导治疗区、个案服务室、特色帮教区、信息指挥中心、家庭教育指导室等综合功能区,建立线上线下共享信息平台等方式为辖区未成年人提供热线求助、个案咨询、线索受理、分流转介、应急服务、法律援助等综合服务,笔者所在的D县将中心设立在综治中心,借力综治中心横向链接公安、法院、妇联、团县委、关工委及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公益服务资源,纵向链接各乡镇、村委,实现资源有效统筹和线索及时转介,促进社会支持资源集约高效、共建共享。3.提升社会力量专业能力:针对帮教矫治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参与对社会力量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专业能力和素质。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相关研究和创新实践,探索更加有效的帮教矫治方法和模式。4.加强宣传与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宣传、社会活动等方式,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帮教矫治工作的认识和关注。倡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5.建立评估与监督机制: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帮教矫治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积极探索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强化数据赋能,加强大数据技术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对罪错行为进行科学、精准的分类和评估,从而为实现更有效的罪错矫正和预防提供支持。推动党委、政府成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教委、团委等部门共同参与,打破信息壁垒,形成罪错未成年人大数据库。开发大数据平台,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罪错行为数据,包括犯罪类型、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多方面的信息,为罪错分级提供科学依据。数据平台对罪错行为进行自动分类和评估分级后,制定差异化的矫正和预防策略,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工力量不足不专的问题。同时,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还能够提高矫正和预防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支持。

(三)着力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发挥实效

专门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专门学校是开展专门教育的重要场所。首先检察机关要推动所在县(区)或者市建设专门学校,解决无校可去的窘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通过向当地党委、政府、教育部门提出建议,商请决策机关和部门加快当地专门学校建设,建议将专门学校列入各市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给予通盘考虑。同时进行监督,确保专门学校的设立、运营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要求。其次,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通过推进建章立制搭建预防矫治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效果评价机制,共同研究专门学校入学程序,会同并监督有关部门对专门教育效果适时开展综合评估。设置专门学校强制性入学程序,完善专门学校转送机制,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权直接转送、原所在学校提请教育行政部门决定转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转送等转送方式。检察机关应结合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理念,运用大数据分析的结果,根据罪错未成年产生严重不良行为或涉罪行为的原因及个性特征,确定是否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并与教育部门、学校管理者、教师等各方合作,共同探索适合专门学校学生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并对专门教育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涉罪未成年人的移送和后续跟进过程要充分保障该类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在学校运行允许的条件和范围内落实该类未成年人去标签化措施,打消其他家长的顾虑与担忧。

(四)加强法治教育,推动标本兼治

教育是最好的预防。缺少法治意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推动法治教育实职化。持续落实最高检、教育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法治副校长不仅要不断强化能力水平,结合社会热点、学生特点和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发针对不同主题、不同主体、不同年龄段的具有检察特色的课件,还要参与校园安全建设,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联合专业的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法治教育,实1+1>2的效果。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讲师等专业力量,充分借助网格力量,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搭建“校园+未成年人保护基地+社会专业力量”等平台网络,构建学校教育、法治教育、社会协同教育等多位一体的未成年“大普法”格局,以检察能动履职促进司法保护走深走实,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水平。


作者: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乔燕妮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