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搭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几点看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4-09 11:09:37 阅读量:

     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问题,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当前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合理搭配优化对检察机关能否做到打击职务犯罪、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新时期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面临严峻的新形势:
(一)职务犯罪对象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在职务犯罪中,绝大多数的犯罪主体拥有较高的文化程度、社会经验和较为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由此而来职务犯罪主体较之一般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拥有较强的反侦查意愿,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出了挑战,侦查部门发现犯罪、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犯罪手法日趋隐蔽、长期性。在一些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利用其职务、地位等有利条件使犯罪难以察觉;在一些职务犯罪中,往往没有具体的被害人,这样就缺少必要的报案线索;在一些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通常在没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偶犯罪双方能够明晰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造成证实犯罪方面的一定的困难。在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主体的作案手法也花样翻新,高智能、高科技职务犯罪频发,造成犯罪客观方面难以把握。犯罪主体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等现象严重,加之职务犯罪所涉及的法律规章繁多,从而给认定犯罪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由于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与复杂性,也使得发现、查处犯罪的时间大大增加。
(三)犯罪数量大幅度上升。随着我过经济政治转型时期贫富差距的拉大,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出现失衡,价值观出现扭曲,不甘于清贫,从而诱发犯罪动机,导致滥用职权、钱权交易等腐败犯罪行为逐年增加。在一些市场准入与监管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技术质量监督、商检、药检、动植物检疫,金融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以及一些领域,如金融、证券、建筑、医疗、招投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有资源使用与保护、国有企业改制等,职务犯罪多发且数量上升。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进行最终是由侦查办案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来践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探寻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路径,其目的是实现对侦查资源特别是侦查人力资源的最大程度的利用。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应当注重侦查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充分发挥执法主体的效能,才能打造专业、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才能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更好地开展奠定主体基础。
二、当前侦查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办案主体组成结构不合理。由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缘故,在工作模式方面难免不受公诉、侦监等部门工作模式的影响。但这显然是不符合侦查工作规律的。在目前的工作模式下,检察官之间、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的职责权限容易出现混乱,培养未来侦查人员的目的性与实效性不强,司法警察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容易被轻视甚至忽视,出现降低工作效率和工作执行力的现象。
2、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执行力不高。作为检察机关内部行使侦查权的特殊群体,在工作中强调执行力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队伍内部行政层级过多、队伍自身在人力配备时向办案一线倾斜程度不高、队伍自身协同作战程度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侦查队伍的战斗力,严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打击犯罪中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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