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庭审中如何做好法庭调查工作之浅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3-31 18: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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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 军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家庭模式不断受到冲击。特别是在物质生活结构改善、生活方式变化、各种思想文化影响和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加大及夫妻间性生活不和谐、家庭暴力等因素的诱发下,致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就我院案件受理的具体情况看,近四年来,我院受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比例为70%,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如果处理不慎,就会引起双方当事人及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的激化或升级,可能诱发争吵、打架、服毒、自杀等突发事件。审视司法实践,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主要涉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以及子女抚养、子女探望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取决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因此,法庭调查在实现离婚案件“案结事了”价值目标上的地位和作用尤显重要。但是,纵观离婚案件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不尽人意之处实实在在的存在,如:法庭调查层次不清、重点不明;法官引导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缺乏针对性、关联性和有效性。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案件事实全面、真实、准确的查明,影响案件裁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如何做好离婚案件法庭调查工作这一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基于这一认识,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体会,笔者就离婚案件庭审中如何做好法庭调查工作谈以下几点浅见。
一、掌握“询问方法”是做好法庭调查工作的基础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法官在离婚案件庭审活动中,要全面真实准确地获得当事人的婚姻、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离不开法庭询问,这是法庭调查的重要方式,贯穿于法庭调查阶段的全过程。基于这一实际,笔者感到总结离婚案件法庭询问的基本规律,有利于法庭询问的条理性和层次性,有利于把案件审透把事实查清。
大家清楚,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法庭调查的顺序做了以下规定: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④宣读鉴定意见;⑤宣读勘验笔录。参照以上款项,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在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询问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法庭询问顺序: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顺序。
(二)法庭询问时机:①在当事人陈述和答辩或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后进行法庭询问;②在证人出庭作证后进行法庭询问;③在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后进行法庭询问;④在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后进行法庭询问;⑤在宣读完鉴定意见和宣读勘验笔录后进行法庭询问。上述中的①是在当事人陈述和答辩或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后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时进行的法庭询问。上述中的②③④⑤是在举证质证过程中的法庭询问。
(三)法庭询问方法:①一事一问一答。②一举证一问一答。③一质证一问一答。
(四)法庭询问的要点:
1、在当事人陈述和答辩或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后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时进行的法庭询问:①婚姻基础。询问当事人什么时间是经什么人介绍认识的,是包办婚姻还是自由恋爱;询问当事人按照习俗订立婚约的时间,并询问清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及三金等其他财物的情况;询问依法登记结婚和举行结婚仪式时间。②婚后感情。询问当事人婚后关系如何、矛盾何时加剧、有无发生影响夫妻感情的打架等事宜、有无家庭暴力情况、是在一块共同生活还是一方离家出走分居生活、什么原因发生了什么事离家出走,并征询另一方的意见。③和好可能。询问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后都采取了哪些挽救措施,比如亲朋规劝、民间调解等,最后的结果是什么。④子女情况。询问子女出生时间、性别、姓名和是否上学、打工等情况。⑤财产情况。询问当事人在财产上有无约定、个人财产有哪些、共同财产有哪些,并征询另一方的意见。⑥债权债务情况。询问当事人婚后的存款和借给他人金钱的情况,询问当事人婚后为了家庭生活向银行贷款和共同借他人金钱的情况。
2、在证人出庭作证后进行的法庭询问:①证人的基本情况。询问证人的姓名、年龄、学历、职业和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②证人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询问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什么事和什么时间因为什么知道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等情况。③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委托道理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及其对证明事项的意见。
3、在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后进行的法庭询问:①证言人的基本情况。询问举证方证言人的姓名、年龄、学历、职业和与案件举证人的关系。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