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7 10:33: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董法官,太感谢您了,这面锦旗请您务必收下……”近日,西安鄠邑法院民二庭董红莹法官收到了丰禾农业设施公司送来的一份特别的礼物,这一面写着“法律的捍卫者,人民的好公仆”的锦旗字里行间饱含着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真情实意。
丰禾农业设施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与李军签订了大棚建设合同,约定丰禾农业设施公司为李军建设两栋兔子养殖大棚,并约定了大棚的规格,高度均为1.9米。
在建设大棚时,李军在其中一个大棚的地面基础上铺设了约30厘米高的水泥地面,因此李军和农业公司约定将大棚的规格变更为在正负零的基础上升高30厘米。后期施工时,农业公司发现另一个大棚的实际持有人为本案被告王志,王志的大棚地面亦铺设了30厘米高的水泥地面,因此农业公司参照李军的大棚,将王志的大棚的规格亦升高30厘米,王志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工程完工后,王志以农业公司未和其协商为由就升高大棚为由拒付相应大棚工程款,农业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将王志起诉到法院。
“法官您看,如果不升高大棚,那么大棚高度只有1.6米,到时进来腰都直不了,根本没办法干活。我搭大棚的时候王志就在旁边看着,他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我看他现在就是找茬不给我大棚款……”
为了查清案情,切实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董红莹带领原告农业公司、被告王志一起前往案涉大棚查看情况。勘验过程中,董红莹组织双方当事人一并对大棚高度、风机漏水问题、黑白膜及岩棉拼接问题等进行仔细勘察,做好实况记录,并当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争议原因及诉求,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点进行析理说法。
经综合本案证据,董红莹认为,案外人李军与原告签订的《椭圆管养殖棚承揽合同》,是被告对案外人李军进行授权签订合同。后来李军称其大棚内部地面需铺设水泥面,内部地面增高30厘米,因此与原告协商将大棚距离水平地面肩高提高30厘米,是对原合同进行的口头变更,且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的默许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变更的承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400余元。判决书发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中均系化名)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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