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27 10:42:5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加强释法明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定分止争前沿阵地作用,根据未央法院全流程释法明理的工作安排,在审判工作中创设释法明理“三步走”工作法,明确了审判阶段释法明理工作: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让释法明理的每一步走深走实,走进当事人心坎里,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认同感。
第一步:庭前明理,乡贤调解打基础,“礼法并用”解心结
当事人在审判阶段首先接触到的便是法庭驻庭人民调解员,这群由热心法律、热爱调解工作的老党员、退伍军人、退休民警、村干部等“乡贤”们组成的驻庭人民调解员,作为先行调解阶段释法明理的主力军,运用自身“人缘亲、地缘熟、威望高”的优势,将多年来开展群众工作的独到经验,以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汉文化“礼法并用”精神深度运用到释法明理工作中,摸清人、捋顺事,洞察当事人所思所想,花精力劝导解说解开当事人心结,修复社会关系,并为当事人捋清事实,聚焦核心诉求、权衡诉讼利弊、询问和解意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实处。即便最终未能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员通过“四讲清”,为当事人讲清事理、讲清法理、讲清情理、讲清文理,并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判决,让当事人对诉讼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理性选择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方案,奠定下一步释法明理工作的坚实基础。
2024年11月底,一起“固执”小伙间的服务合同纠纷,通过驻庭人民调解员周伯顺真诚质朴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化开了二人的“心结”。杨某在某驾校报考驾照,驾校负责人严某称补考费由驾校支付,后杨某就补考垫付的1440元向严某索要,严某仅支付了240元,故杨某将严某及驾校诉至未央法院主张返还1200元。在先行调解过程中,周伯顺发现二人因先前催款中发生的数次口角而在心中结下了“疙瘩”,诉至法院杨某并不打算调解,也并不期望严某向其支付补考费,他的目的是为了执行严某,让严某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而严某因为此前的口角也表示“他爱咋咋地,我怕他?”。在找准症结后,周伯顺将二人叫到办公室,不说案件先拉家常,营造“讲理”的氛围空间,先给冲突降降温,后步入正题把问题谈开,从合同约定到法律规定,明确二人各自的合同义务,指明调判的各自特点,最终二人签订了分6期支付的调解协议。然而第一期付款期限届满,严某并未支付,为此杨某坚决要求执行严某,本着实质化解纠纷、诉讼到我为止的理念,周伯顺给严某打去电话,批评严某未按期履约的行为,又从执行会给其带来的影响劝导严某及时履行,把法讲明、把理讲清,之后严某向杨某一次性支付了1200元,杨某也撤回了执行申请。
未央宫法庭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员前端释法明理作用,还通过人员调解员观摩典型案件示范庭审、业务培训及交流研讨等方式,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辅助审判人员做好释法明理、调解履执工作,让司法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第二步:庭审释法,法理相融显公正,司法温度化坚冰
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经过先行调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规范、举证责任已有了基本认知,此时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在庭前准备工作中、在庭前质证阶段及庭审中的释法明理更可抓重点、有的放矢,将每一次的释法明理都做为一次有针对性的“专属定制型”的普法宣传教育,促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产生清晰认知,对处理结果有合理预期,打心底里接受和认同法官所作出的裁判结果。
“虽然这个案子我光律师费就花了5万,还有我来回西安费了不少精力,但我觉得不亏,我现在知道问题出在哪儿了,以后我在经营企业的时候会注意留足证据和票据,谢谢法官,我要撤诉,我不再继续诉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李某向承办法官栾帅说到。该案原告起诉了四名被告及一家第三人公司,主张四名被告及第三人向其支付其承担的超出其合伙份额的合伙债务。庭审中承办法官根据释法明理“三步走”工作法“第二步”的要求,用能听懂、可理解的语言,向当事人释明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民法典中关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的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梳理,对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归纳,并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当日庭审于中午13点30分结束,下午14时一上班,原告便来到了法官办公室,说出了上面这段话,并称“经过今天庭审还有你问的问题、讲的法条和举证责任的事情,我已经感觉出来我的案子存在很大问题,所以中午我连饭都没吃就等着法官你上班我再来确认一下,通过庭审您看我的理解对不对,没有清偿何来追偿,我向其他合伙人索要的货款是否为合伙企业的货款也还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我并没有提交这些证据,所以我这个案子根本赢不了,没有再诉的必要了,我撤诉。”该案虽然没有进行最后的裁判,但是经过庭审释法工作,已经让当事人对自己案件的证据有了清晰的认知,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对自己案件的结果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判断,从而指导其后续行为,解纷息诉实现庭审释法明理的良好效果。
“第二步”还提出了法官团队发挥各自特长,即在各自工作环节内,以各自职责为依托进行释法明理,同时也要求团队内部互相协作、配合打出释法明理1+1>2的组合拳。另可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对仍有调解意愿案件的再交由调解员继续调解,此时调解员可通过庭审查明的情况“量身定制”释法明理方案,力促定分止争实质化解纠纷。
第三步:判后答疑,如我在诉解疑惑,服判息诉化纷争
案件进入最后的裁判阶段,通过裁判文书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促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胜败皆服”。然而限于案件难易程度的不同及当事人的认知局限,即便裁判文书释法明理已围绕事理、法理、情理、文理进行了详尽展开,然而当事人仍不明白败诉的原因,怨气未散分歧仍在,这将进入“第三步”,判后答疑。
法庭积极落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办案法官为判后答疑第一责任人,在“一室通办”诉讼服务室放置预约答疑申请表,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结合当事人诉求以及认知,增强答疑的针对性,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全面准确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减少模板化套路化的回复,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原告甲某与某小区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杨金翠法官便通过判后答疑,实质化解了纠纷。因开发商在甲方支付首付款5年后仍未向甲某交付房屋,故甲方将开发商诉至未央法院,主张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因案涉小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了甲某的诉讼请求,甲某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后维持原判。2024年,案涉小区仍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某又以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退一赔三责任赔偿其56万余元。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甲某在购房初即知晓案涉小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不存在其被欺诈而签订合同的事实,最终判决驳回了甲某的各项请求。“我要上诉!普通人维权怎么就这么难!”收到判决书后,甲某情绪激动地来到法院。在与杨金翠法官沟通过程中,甲某十分抵触,认为前后两案判决均判其败诉,其十分不解且失望。杨金翠一边安抚甲某的情绪,一边进行判后答疑。先是“释法”,向其告知两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释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告知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非意味着其已付的首付款就“打水漂”了;其次“明理”,在法庭上要把“有理”变成具体的法律事实和依据,并用法律知识来维护权益。在此基础上,法官引导其调整诉讼方向并提出了相应建议。最终,甲某解开心结,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基于此一起案件的圆满解决,未央宫法庭王峥伟法官依托上述案件判后答疑的经验,以及类案示范解纷效果,也促成另外三起同类案件的成功调解。
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当事人不会因为裁判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主动认同并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只有让当事人解除内心疑惑、解开思想疙瘩,当事人才会真正服判息诉。通过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及典型案例、示范判决,让公平正义可视、可感、可知、可对照,达到审理一案带动治理一片的作用,让当事人发自内心服从裁判结果,心甘情愿执行判决,从而实现定分止争,减少上诉、执行、信访等。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未央宫法庭将坚定不移持续推进阳光司法,通过深化和规范释法明理工作,推动人民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自觉,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谱写“石渠天禄沧池畔”定分止争、执法为民新篇章。(栾帅)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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