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26 09:49: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感谢法官,这么快就帮我拿回了委托款。”尽管已是数九寒天,当事人张三心里却暖烘烘的,拖了五年的委托款追回来了,张三激动地连连向法官表示感谢。
这是西安莲湖法院民三庭审结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系工友关系,张三向李四支付代办公租房费用19000元,李四出具了收条。因公租房未办理成功,且未返还委托款项,张三于2024年年底将李四诉至莲湖法院。
法庭上,李四认为其仅为代办,张三是委托小苗(化名)公司办理事务,其将钱款已付给小苗公司。经询问了解,张三亦承认当时是通过李四介绍,委托小苗公司代办公租房。
鉴于小苗公司已经注销,原告张三作为进城务工人员,证据意识不足,并不掌握小苗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仅持有中间人出具的收条,且张三未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无法保障其权益。为保护张三的合法权益,莲湖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史琳审理案件后,要求李四提交小苗公司股东相应身份信息,并指导张三依法追加小苗公司股东为被告。同时,督促李四及时催促小苗公司股东尽快履行退款义务。经过多次努力,终于在第二次开庭前,张三收到了小苗公司股东退回的委托费用。
近年来,莲湖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为人民群众处理好每一起案件,解决好每一个“急难愁盼”问题。下一步,莲湖法院将坚持司法为民,积极践行职责,守护好辖区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作者:陈思含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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