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法院一案例入选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08 10:46: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三讲三进”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其中,西安临潼法院韩晶晶法官审理的一起“黎某、孙某诉曹某峰、曹某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起火原因不能明确的情况下,该如何解决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黎某、孙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货运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工作;曹某峰、曹某娥夫妻二人常年从事养蜂工作。2021年4月15日,黎某驾驶货车为曹某夫妻拉运蜂箱、蜂桶、帐篷、摩托、犬只以及煤气罐等生活用品,行驶途中起火,车辆及车辆内装运物品被烧毁。礼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19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货车左侧,起火点为货车车厢左侧中前部,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起火,可以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故障自燃的可能,不排除该车辆车厢内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审理中,黎某、孙某申请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事故前车辆价值127800元,车辆残值2900元;扣减残值后车辆损失价值为124900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火灾的发生原因及事故责任主体确定。通过礼泉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核实情况及事故认定书,结合全案证据分析,可以认定火灾发生原因系曹某夫妻遗留在车厢内的火种导致车辆着火,曹某夫妻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黎某在运输途中车辆未配备消防灭火装置,且在发现火情后处理不当导致火势蔓延,其对损害结果亦具有一定过错。关于双方损失数额的确定,案涉车辆的损失应以评估结果为依据,鉴于车内物品已经灭失无法评估,但曹某夫妻损失确实存在,故通过双方陈述确定损失物品的具体情况,结合特定行业组织即陕西省蜂业协会出具评估意见,以确定物品价值,遂判决曹某峰、曹某娥赔偿黎某、孙某车辆损失费87430元,黎某、孙某赔偿曹某峰、曹某娥夫妻物品损失费10492.5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火灾事故民事纠纷案件中,在起火原因不能明确的情况下,法院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起火原因。当侵权事实客观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当事人物品损失金额时,应结合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适当确定赔偿数额。该案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通过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结构,减少了原、被告的对立冲突,做出符合普遍性、客观性、正当性的裁判,能够被公众认同,达到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本案通过个案裁判诠释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确定正确的裁判导向,做到和平有序消解矛盾,公平公正解决纠纷,有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情理认同、法律认同和社会认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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