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的后半场——被不起诉人驾照是否要吊销?

时间:2025-01-06 15:13: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指出: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在处理的交通事故中,多数事故的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肇事者,他们基本上上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除承担基本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多数的交通事故肇事人都会购买交强险、三责险、商业险,能够通过保险的方式对被害人(家属)提供有效的赔偿,并取得他们的谅解。并且一般情况下,结合肇事者自首情节、救助情节、坦白等罪轻事实,普遍会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起诉。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定罪权力归于人民法院,未经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宣告有罪,其次,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诉讼流程已宣告终止,定罪程序结束。因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定罪,不应被认定为有罪,故而不应当吊销其驾照。

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在对被不起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前,事实上已经完成了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确认行为的客观违法性、主体有责性,完成了对行为的有罪认定。在相对不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案件事实与刑罚责难必要性进行了评价,之所以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检察官依据犯罪嫌疑人悔罪、赎罪、修复受损法益的客观实行行为的有效性,综合社会治理效果做出的、代表刑事法律立法目的的刑事追责决定。

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是代表检察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消弭),但公诉机关仍然就罪轻、罪微对相对不起诉人的行为完成了定罪,其仍然要在构罪的刑事责任框架下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吊销驾照属于行政责任,故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因罪轻相对不起诉之后,仍然要对其交通肇事罪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行政责任。

作者: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刘崇喜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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