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别让拖延害了你!劳动仲裁,维权黄金期?

时间:2024-07-26 16:28: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永杰、龚雪莹

 

在劳动关系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其申请时效成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一环。那么,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是多长?近期,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劳动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褚某自2019年9月1日起,在某学校担任数控实习指导老师一职。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且该学校未为褚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21年7月10日,褚某因薪资调整问题与学校协商无果,遂决定离职。2023年3月,褚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了申请人褚某的各项仲裁请求。褚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学校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虽然原告褚某和被告学校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褚某受被告学校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学校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故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10日解除,故原告应于2022年7月10日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用人单位对此提出时效抗辩,原告应当自2021年7月10日起一年内向被告主张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然原告于2023年3月才就所涉上述事项申请劳动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故原告褚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寄语: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仲裁申请时效问题往往成为影响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一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出仲裁申请的,将可能面临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请求的风险。因此,劳动者应当时刻关注自身权益的变动情况,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应立即采取行动。在时效期间内,劳动者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提出主张,或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寻求解决,并保持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同时,也呼吁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王永杰、龚雪莹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