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因病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自动离职?

时间:2024-07-24 21:45:2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李霖东

 

生活中,当员工因疾病等因素无法继续工作时,合理的请假制度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人文关怀的体现。然而,实践中常出现员工因病未能及时履行完整请假手续,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视为自动离职?

基本案情:保安孙某因突发重感冒并伴有高烧,无法前往公司上班。由于病情紧急仅通过电话向部门主管说明了情况,随后前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安公司以连续数日未收到孙某的请假申请及任何形式的出勤记录为由,依据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请假及旷工的规定,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自动离职,并准备解除其劳动合同,孙某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在审理此案时,法官首先审查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请假流程及旷工认定的相关规定,并考虑了孙某因病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具体情况。本案中,虽然孙某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但其在病发初期已通过电话向直接主管说明了情况,口头请假的行为表明了他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期间享有医疗期,企业在此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在未充分核实孙某病情及请假意愿的情况下,仅凭其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就认定其自动离职,显然过于严苛且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故判决公司撤销对孙某的自动离职决定,并恢复其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请假事宜时,首先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避免机械地套用公司规章制度。其次应加强沟通与关怀,确保在员工遇到困难时能够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最后应不断完善和优化请假流程制度,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员工需求。例如,可以设立紧急请假通道或简化请假手续等。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李霖东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