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母亲节特辑之事业守护篇

时间:2024-05-11 15:08: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明轩

 

听说神不能无处不在,所以创造了妈妈,到了妈妈的年龄,妈妈依然是妈妈的守护神,妈妈这个词,只是叫一叫,也触人心弦。“女子本弱,为母则刚”,但“入职我们公司三年内不能生子”“怀孕就被调岗、降薪、辞退”“我一个人赚钱养家很累的,你只是在家带个孩子,知足吧”“离开我,看你怎么养娃”等社会现象却让(准)妈妈们心力交瘁。在母亲节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律是如何守护“妈妈”。

一、当下职场面试或办理入职时,用人单位十分“关心”女性职工结婚生育的计划,有些单位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承诺“三年内不能怀孕生子”,这合法吗?

法官说法:不合法,该行为侵犯了女性的生育权益,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若涉及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该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二、女职工怀孕后有些单位会对其进行降薪、调岗、变相劝退,这是否合法?怀孕后(准)妈妈们的权益有哪些?

法官说法:上述行为违法,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当然,女职工也不能将怀孕当“免死金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比如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休产假期间,(准)妈妈们的产假工资单位应该怎么发?

法官说法:首先需要确定用工单位是否为女性职工依法缴纳了生育险。若用工单位已经缴纳了生育险的在休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障机构承担,生育津贴标准大于或等于产假工资的,一般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产假前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用工单位未缴纳生育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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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