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无视法庭纪律,当庭击打证人,罚!

时间:2024-04-25 17:42:2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苏亦南 彭杰

 

自觉遵守法庭秩序,本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近日,莲湖法院庙后街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被告陈某情绪失控当庭揪打证人孙某,法院依法作出惩罚决定书,对陈某进行了处罚。

案件详情

今年3月,庙后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陕西某公司及西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庭审中,陈某认为自己无辜被诉,情绪激动,多次打断原告陈述、自行离开被告席。对陈某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法官多次制止并重申法庭纪律。但在法庭举证期间,当原告方证人孙某作证时,陈某认为孙某虚假陈述,再次无视法庭纪律,挥拳捶击证人孙某。见状,法官和书记员立刻上前制止,同时法警也进场维护秩序。控制现场秩序后,在后续法庭审理中,法官及时对陈某进行口头训诫,并将此情况计入笔录。随后又调取监控录像等查清事实,依法对陈某作出惩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元,限期交纳。

法官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再次向陈某释明其行为危害性质和民事案件举证规则,陈某接受教育后表示接受该处罚结果,及时缴纳罚金,并对其不理智行为向法院工作人员表达了深深的歉意,承诺在后续审理程序中必将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官说法

法庭是神圣庄严的地方,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场所,是人民群众摆事实、讲道理、表达诉求、阐述观点的重要场所。在庭审过程中,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自觉、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切莫“上头”因小失大。显然,被告陈某在庭审中未能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自己的诉讼,这既是对法庭的藐视,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亵渎,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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