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妥善处理一起农村土地纠纷

时间:2023-05-10 16:33:30来源:作者:

 

城固法院龙头法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调解措施,从“法律”“道理”“邻情”三个方面精准发力,顺利化解一起因土地纠纷导致邻里不睦的案件。

 

张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关系,2020年张某与李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自家承包的土地转让给李某由其永久性耕种使用,并收取李某8000元的转让费。后张某想收回土地自己耕种使用,经与李某协商无果后,张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并收回土地。

 

受案后,审判团队第一时间与双方及其所在的村委会取得联系,并实地前往诉争土地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翻阅村委会留存该诉争土地存档,归纳争议焦点,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化解双方矛盾。

法官李优了解到,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私下买卖土地,未经村集体同意,亦未进行备案,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考虑到案件一判了之并不能解决实际矛盾,所以他决定调解结案,并将调解重心放在了被告身上。故此,他三次前往被告家中,以案说法、循循善诱,多角度劝说被告,最终被告同意调解,达成和解: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由李某将涉诉土地交还于张某,张某向李某返还收取的8000元转让费。

如今,农村自留地及宅基地私自进行转让、买卖、私自以地换地的行为屡见不鲜,法律规定土地是可以以转让的方式进行流转,但是不能够私下买卖土地,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土地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并进行备案依法流转,个人私自签订的土地转让、买卖协议合同是无效的,私自转让、买卖土地既违反犯国家法律,又无法保证自己权益,所以依法行事情才能方得始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作者:柳智浩、金甜甜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