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16:15:30来源:作者:
离婚诉讼中,一方想采用“带走”的方式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则常常以孩子会被“教坏”“不放心”等要求对方以“逗留”的方式实现探望权。
那么探望权究竟是什么权利?享有权利的一方又该如何行使?
案例
离婚双方因探望权行使方式争执不下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庭审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要求孩子应由其抚养,经法院调解,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双方对原告后期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争执不下,比如:是在对方家里探望孩子还是将孩子带走实现探望权?每次探望权的时间?女方希望男方以短时间在女方居住地停留的方式探望孩子,男方则希望带走孩子,和孩子共处一段时间行使探望权。双方为此各持己见、互不妥协。
裁判结果
以对孩子最有利的方式行使探望权
经依法审理,法官结合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上学等实际情况,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段、探望方式、接走和送回的时间、被告协助等作出了详细判决。
以案说法
探望权行使方式应综合考量各方诉求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民法典》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不仅是实现父或母对子女关怀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亦是离婚后弥补在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上的缺失,有利于增进亲情的交流。实践中,离婚双方往往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争议较大,也是此类案件难以妥善处理的重要原因。在离婚双方就探望权行使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从以下二个方面考量探望权的行使:
一、从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并不消除。夫妻离婚本身对子女就是一种莫大的伤害,因此,行使探望权时应将有利于子女成长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子女如已满八周岁,应参考抚养权归属的原则征求子女的意见,且一方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尽量避免对孩子学习、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二、从方便探望权行使的角度考虑。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探望权这一人身属性、亲情关系很强的权益更应予以保护。夫妻离婚后,各自可能建立起新的家庭,父亲或母亲与孩子的距离可能较远,探望权行使时的各种客观阻力加大,因此,在时间、方式上应尽量保证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便利程度,充分保障探望权这一重要权利的实现。
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一方往往在对方行使探望权时会设置很多障碍,以此作为报复对方的手段,加之建立新家庭后家庭关系的微妙和复杂,探望权的行使往往不能顺利进行,故法院依法判决后,父母双方仍应进行协商、亦可借助手机、微信、视频等方式联络感情,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适用,切实保证探望权的实现,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
法律规定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寄语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更是亲情的延续
夫妻离婚,家庭解体,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孩子。离婚之后,双方的包容和理解消于无形,一些吵架等消极画面会不时的呈现在孩子面前,更有甚者,将孩子作为出气筒或者攻击对方的工具,这些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可能是长期的,甚至是一生的。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永远无法隔断与孩子的亲情,孩子的健康成长,父爱和母爱缺一不可,双方在孩子面前要尽量保持克制,保证法定探望权的顺利实现,让家庭解体的伤痛远离孩子,让孩子在父爱和母爱的滋养下快乐、健康成长。
来源:蓝田法院
作者:马宁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