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8 10:17:51来源:作者: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效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基本案情:某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太公司)创建于1996年,业务涉及厨房电器、集成厨房等领域。其系列产品获评“中国名牌产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注册商标系依法申请并取得,该系列商标至今有效。
未经某太公司授权许可,马某在某电商平上开设的店铺中以“某太”的字号进行宣传,并大量销售侵权产品。
某太公司认为,马某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给品牌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马某立即停止侵害、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赔偿某太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灞桥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认定了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和侵权事实,认为原告某太公司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故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洗水槽、合格证、服务手册上使用了某太标识,该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标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在店铺销售侵权商品,使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0元。
下一步,灞桥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密切结合辖区内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特点,加大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促进科技企业品牌创新,全力开创知识产权保护新局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侵害他人商标,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里特别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权利意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作为经营者、生产者,请积极进行商标注册,为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作为产品销售者、服务加盟商,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选择正规渠道合作,正当参与竞争。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