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5:45:55来源:作者:
近日,太白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某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历时多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7年7月,原告某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某度假有限公司的主题建筑消防工程,并于同年9月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定价360余万元。此后,原告组织进场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陆续收到工程进度款1585851.56元,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工程款1820296.56元未付。2019年底工程完工,原告即与被告协商结算付款事宜,历经数次谈判协商未果,原告遂于今年起诉至我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案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中了解到,原、被告双方还曾先后签订了其他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实施中被告对原告的某些做法表示不满,目前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开庭前,承办法官根据双方要求给予2个月的时间进行和解,但期限届满后仍未达成协议,遂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再次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庭后,在承办法官已经形成意见、准备判决时,被告请求法院再次主持调解,以求妥善处理纠纷,解决经营困难。承办法官和原告再次联系,消除对立情绪,并带领被告亲自到外地原告的办公地开展工作,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适时建议改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式,积极开展换位思考。历时一天,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被告用开发的房产折抵部分拖欠工程款、剩余部分限期现金支付的调解协议。两家原本对峙的企业最终握手言和,双方企业负责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案涉纠纷成功化解。
“三个年”活动开展以来,太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努力提升作风能力,积极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重大项目建设。在活动中,不断创新思路、细化举措,将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融入解决矛盾纠纷之中,将调解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首选,司法能动性得到进一步发挥,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得到进一步增强,服务县域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的成效。
作者:屈振江、雷子毓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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