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市南郑法院 | 屋檐滴水引纠纷 诉前介入巧化解

时间:2023-04-21 11:34:42来源:作者:

 

4月19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化解一起因屋檐滴水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将矛盾提前消化,获得双方一致好评。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是多年老邻居,2022年被告张某拆旧建新,在原宅基地上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两层,可是屋檐的滴水却落在了原告杨某房屋上,原告杨某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导致原告墙面渗水霉变、房屋地基下沉,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矛盾经当地司法所和村调委会多次调处,但在赔偿数额和补救方案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调处过程:

原告杨某将诉状递交到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法院后,该院立即安排员额法官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通过查阅起诉材料,发现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原告诉请的损失数额和损害因果关系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如果启动鉴定程序,不仅耗费时间,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可能将两家的关系带入死胡同,造成长期无法修复的窘境。于是承办法官深入案发地进行实地勘察、走访了解房屋翻建前后边界及修建经过、积极邀请基层组织参加诉源治理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背靠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告知原告杨某,损失数额及损害后果需要通过鉴定确认,不仅耗时耗力,还要当事人承担鉴定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不利于邻里纠纷化解。同时也告知被告张某,房檐滴水确实存在侵权事实,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作为多年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不能因为一场官司导致邻里关系不和睦。

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原、被告多角度分析利弊、平衡得失后,相互谅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在屋檐下安装水槽,将屋檐滴水经水槽导入水渠,保证滴水不落在原告房屋上。原告也自愿修补两家共用排水渠,至此,该起因屋檐滴水引发的相邻权纠纷获得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心中隔阂也随之消除。

法官寄语: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纠纷无小事,如遇此类纠纷,邻里之间应该秉持共同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及时寻求当地街道办、镇政府和村、社区调委会的帮助,以求邻里关系和睦,社会稳定和谐。切不可因为一时冲动,产生肢体冲突,以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作者:许永强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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