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03:06:20来源:作者:
你花了大钱终于买到了心爱的摩托车
提车、挂牌一切顺利
偶然发现它竟然是“二手货”
于是你气呼呼到法院维权...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日,周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摩托车销售合同,支付价款183800元,购得某品牌摩托车一辆。某商贸公司按照周某要求进行了车辆登记,并为该车办理了行驶证和挂牌手续。
在办理保险期间,周某得知该车辆在2020年3月26日已办理了保险,保险登记在第三人李某名下。周某认为某商贸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未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要求对方退还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双方沟通未果。
周某就该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消费者管理协会介入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协商解决。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摩托车销售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摩托车销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涉案车辆初次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在其购车之前,被告曾向他人交付过涉案车辆,或其在收到车辆后发现车辆有被使用过或改装过的痕迹,因此,原告主张涉案车辆为二手车,不能成立。
涉案车辆为新车,原告在使用涉案车辆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亦未存在财产及人身损害,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依据不足,原告要求撤销摩托车销售合同由被告向其退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涉案车辆虽未被实际售出,但被告在原告选购涉案车辆时,未能全面告知车辆情况,确实影响到原告是否最终选择涉案车辆或其他同款车辆的权利。被告未向原告如实告知涉案车辆曾办理保险的情况,确属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据此,被告的行为虽未构成欺诈,但确属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告有权要求赔偿。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及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4000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法官说法:在物品极大丰富的今日,作为商家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消费者有权根据其获知的商品信息决定是否购买或如何购买商品。商家在顾客选择商品时,未能全面、如实告知商品情况,影响到顾客最终选择涉案瑕疵商品或其他商品的权利的,顾客有权要求赔偿。( 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