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罚金刑缓刑制度的合理性研究 2024-05-17 10:49·

时间:2024-05-17 14:29: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国庆、韩倩茜

 

 

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顺应了世界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适用其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然而罚金刑本身在具有诸多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导致罚金刑在实践中执行不到位。既要在执行阶段有效地解决罚金刑的执行,又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减少罚金刑的适用。因此,有必要将视野扩展到罚金刑的整个运行机制,避免将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全部积压在执行阶段。

一、罚金刑可否适用缓刑的论争

罚金刑的缓刑,是指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的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重新犯罪,则不再执行原判的罚金刑,即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罚金刑的刑罚制度。我国现行刑法中对罚金刑未采用缓刑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对短期自由刑而言的,如果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而罚金仍要缴纳。

目前对于罚金刑可否适用缓刑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种不同观点。

(一)持赞成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应当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理由在于:

1.罚金刑的缓刑是为了补救短期自由刑的一种措施,通过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自由刑尚可以适用缓刑,那么轻于自由刑的罚金刑也应当允许适用缓刑。

2.自由刑和罚金刑并科的情况下,如果只允许自由刑适用缓刑,而罚金刑却不能适用缓刑,则理论上根据不足,实用上也有不便。

3.刑罚的适用不得株连无辜。适用罚金刑时,虽然是针对犯罪人的罪行及其经济状况而确定罚金数额,但犯罪人的亲友为了使犯罪人免受压力,有可能用自己的财产为犯罪人缴纳罚金。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其本人无经济能力,对其判处的罚金只能由家长支付,这显然有悖于罪责自负、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为了不株连无辜,由刑罚平衡的观念出发,也应予以缓刑,才能体现刑罚的公正与人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持反对说者认为罚金刑不能适用缓刑,其主要依据为:

1.在我国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处于附加刑的地位,本身属于轻刑,没有再适用缓刑的必要。

2.缓刑是为了避免罪行较轻的犯罪人进入监狱导致交叉感染而设立的,而罚金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没有适用的必要。

3.对罚金一时不能缴纳者的缓期执行,与缓刑的性质不同,它不能因犯罪人的表现良好而免除罚金刑的执行,而只能因其经济状况限制而暂缓执行或免除执行,不应将两者混淆。

二、有条件地适用罚金刑缓刑

通过对上述两种对立的观点的比较来看,笔者认为否定论者的观点存有缺陷,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是合理而且必要的。

(一)一般来说,罚金刑是轻刑,但刑罚的轻重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对于经济困难者来说,巨额的罚金比短期自由刑更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在我国也有不少学者主张把罚金上升到主刑的地位。况且,对于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不是依据其所判刑罚的地位而定,而是依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其他个人情况来定的。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完整的理论证明只允许主刑而不允许附加刑适用缓刑。

(二)对于罚金刑适用缓刑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教育犯罪人方面有特殊的功效。对被判罚金刑的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给一些一旦罚金刑实际执行,将陷入生活困境的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就可以达到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的目的。另一方面,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因无力缴纳罚金、不愿缴纳罚金或缴纳罚金后便陷入生活困境时,有可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用以缴纳罚金或者缴纳罚金后自己生活使用。这样,适用罚金刑不仅没有起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引起了新的犯罪。对于罚金刑适用缓刑可以减轻罚金对犯罪人的压力,避免犯罪人再次犯罪而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总之,缓刑适用于罚金刑,是罚金刑合理化的一次重要变革,也是势所必然。


来源:富平县人民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