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人大代表任前辞职手续如何办理?

时间:2023-08-07 09:51: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张某在县乡换届选举中,依法当选为A县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尚未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时,张某工作发生变动,认为其不适合继续担任A县人大代表,遂决定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在关于如何履行张某的辞职手续问题上,产生分歧。有人认为,应该当由选举委员会接受辞职,有人认为应当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接受辞职,有人认为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

笔者认为,鉴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尚未对张某当选人大代表资格依法进行审查,其代表资格尚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辞职手续不同于一般辞职程序。

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依据上述情形和法律规定可知,张某在今年换届选举中依法当选为A县人大代表,说明张某作为A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在相关选区投票选举中顺利当选,选举结果已经选举委员会确定有效并予以公开宣布。但依法当选只是代表产生的步骤之一,只有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通过后,张某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县人大代表并可以依法履行职责。而此时张某由于工作发生变动,提出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辞职申请。对此,按照法律规定可分两种情形对待:一种情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张某存在当选代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比如没有被选举权,或者经审查发现张某所在选区投票选举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抑或存在破坏选举违法行为等。假如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张某当选代表资格无效,也无需再进行所谓辞职程序。另一种情形,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张某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导致其当选无效的法定情形,提出其代表当选有效的意见,并向本级人大会常委会报告。此时张某已经正式成为一名县人大代表,其辞职手续可以按照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即可。

但是无论如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新当选代表也不能向选举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辞职,选举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无权受理代表辞呈。


编辑: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