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门面亏损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5-11-13 14:01:01 阅读量: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门面亏损

律师你好,我现在经营一家40平米的店铺,2010年是以6万元的价格从上一个老板那转让过来的,13年年初还进行装修花了3万。房屋产权属于国企,我们一块的店铺共有10家,13年年底房屋到期前一个月突然给我们发通知,说是房屋不再续签合同,令我们自行搬走。14年就没有合同了我们,今年期间房东强制断我们水电,另叫的有社会闲散人员来吓唬我们。如果我们搬走了就啥也得不到,得损失十几万,(该店面现要转能转十万)。想请问律师,我们这个情况能不能要求房东续签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我们都不想搬走,怎样对我们最有利。


 

你好!法律服务组4来为你解答。


    你好,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出租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合同到期之前的某个时间段内通知承租人。如果出租方是在该时间段内通知你不再续签租赁合同的,那么出租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了,你不能再要求房东续签出租合同,或者不能再要求他赔偿。如果你们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该时间段的,合同到期后出租方不再续签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你,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你的,你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要求房东给予赔偿;如果在约定的合同到期之前的一定期限内,你自己没有通知出租方要续签租赁合同的,则由你自己来承担损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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