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4-24 08:46:43 阅读量:
【案情】
今年26岁的胡小姐在衡阳市某企业工作了4年。可在2013年1月18日下午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电话称,自己在2012年的第三、四季度销售业绩都考核为不及格,不能继续胜任公司工作职位,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要将其辞退,同时公司还将按照工作年限补偿其2个月的工资。限于胡小姐2013年2月1日之前公司人力资源办理相关手续。胡小姐不服,想询问该公司能否以自己的业绩不好为由辞退自己?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首先,可以说胡小姐就职的公司这样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胡小姐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如果胡小姐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不能继续履行的,该公司应该按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你支付两个月的月工资作为赔偿金。月工资是指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该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同时《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人士许小军认为本案中,该公司辞退胡小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胡小姐的业绩不好,不等于其不能胜任工作。《劳动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再有,胡小姐即使不能完成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必须给其工作机会,如果经过调岗或培训后,胡小姐还是不能胜任,才能辞退。
最后,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当然公司制定管理制度也必须是依法、合法进行方能有效。(文/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