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5-01-13 17:47:51 阅读量: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原籍有一块宅基地和三间房屋,是我父亲赠与的,因我在外地工作,让我户族里的堂妹居住代管,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堂妹于1988年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一个《非农业用地使用证》,此证后经查实对方没有任何办证申请登记等手续。2009年我退休回到原籍准备翻建居住,堂妹夫不腾房,(堂妹已去世)我只好找了户族里的亲戚调解未果,无奈我以排除妨碍的诉求将对方诉到当地法院民事庭,法院民庭中止审理,要求双方的土地证进行确认,在我申请县国土局确认土地证时,对方把颁证的行政机关县委我告上县法院行政庭,我作为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被通知出庭。当地法院依颁发证的行政行为时间前后、和对方的《非农业用地证》的封底印刷的“使用说明”即“该非农业用地使用证非经法定程序、法定部门批准不得办理变更登记”的条款、撤销了我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审判庭间、我提交我提供了土地来源协议、购地票据,以及颁证申请、登记、审批、完税等证据,以及土地局颁证前的公告声明,土地受让、赠与公证书等法院不予理采,并说土地权属是民事审判的事,庭审间我要陈述土地来源及堂妹如何居住在我的宅地房屋里等客观事实情况,也被庭审官当庭拒绝,说:“牵扯土地权属的事不能说,我们审理的是行政案件,只讲有关行政颁证的问题,牵扯民事的问题由民事庭审理”就这样法庭判定县人民政府败诉,我的土地证被撤销。我百思不得其解,法庭这种只简单的从颁证的时间先后来判定双方证件的有效性对吗?这种仅依据对方证件上印刷的使用说明来否定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工作对吗?这个非农业用地证的使用说明、能做为法律依据来判定案件吗?这种不对客观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只单一地套用行政颁证程序的某条规定来断案正确吗?这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吗?我查阅了一些学者权威们的文着,其中讲“法律事实正确,但是违背客观事实。就是百分之百的错案。”但这个错由谁来纠正呢?
我拿到判书问庭审法官时,法官的一席话、差点把我晕倒了,法官说:“我们撤销了你的土地证,并没有对你的土地权属否定,你可以继续诉讼撤销对方的土地证。”当我问法官双方的土地证如果都被撤销了,该宅地使用权归谁?法官回答:“你可以继续申请确定土地使用权证”。我问如对方对此还有争议咋办?法官说:“你们继续进行土地争议民事诉讼”、天哪!上苍啊!我琢磨这要得打多少场官司才是个头?这还不包括双方在一审后的二审上诉。各位专家、学者、通法、执法、习法的朋友们,我是不是要用愚公移山的精神,子子孙孙把这个官司打下去。老百姓要求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评判怎这么难!各位专家学者们,我已经打了三场官司了,问题还停留在原地,这官司什么时间才是个头?一中院提供的数据,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只有百分之二点几。请求各位能给我指一条明道,老百姓官司打不起,时间耗不起啊!苦啊!2015.1.12
你好,诉讼是要有过程,建议设计好诉讼方案,耐心谨慎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