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5-04 10:01:59 阅读量:
4月19日,杨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在洋县磨子桥镇某村间道路上,在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会车时,张某右打方向避让,电动车驶进泥泞湿滑的路肩后侧滑倒地,乘坐人李某(系张某公婆)在摔倒过程中将怀抱的2个月大男婴武某(系张某之子)抛至路中,被中型货车左后轮碾压致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杨某、张某均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杨某、张某在村间道路行驶,有效路宽仅为3米,杨某驾驶的中型货车车宽2.25米,几乎占完整幅路面,且事故发生时段下着小雨,双方会车时本应小心谨慎,杨某可采取停车让行,张某可下车后推车前行,这样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再者,张某骑乘电动车载人也违反了相关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新法第五十一条),而张某却承载了一名成年人及一名婴儿,这也是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张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洋县交警大队 马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