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8 16:00:42来源:法治日报作者:蒲晓磊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黑土地保护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普遍认为,制定黑土地保护法来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有利于切实解决黑土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长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完善黑土地保护体制机制,意义重大而深远。
围绕黑土地的定义与范围、科技支撑、保护投入等问题,与会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清晰界定黑土地保护范围
关于黑土地的地域范围、土地特性,草案作出明确规定——涉及的地域范围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区域,土地特性为拥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耕地。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草案规定的定义和范围过窄,建议进一步扩大黑土地的范围。
“关于黑土地的定义太窄,如果仅仅是优质耕地,那么,如果黑土地已经受到侵蚀了,从耕地来说已经不够优质了,还要保护吗?建议不要‘优质’二字,‘耕地’修改为‘土地’,就是黑色的有耕作潜力的那些土地。”丁仲礼副委员长说。
那顺孟和委员同样认为,黑土地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优质耕地,也包括一般耕地,从内蒙古的情况看,还包括一部分优质黑土地草原。所以,这个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进一步斟酌。
程立峰委员认为,耕地作为土地的类型之一,是黑土地保护的主体,但同时,黑龙江等四个省区的很多林地、山地、湿地的土地特性也具备“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特征,建议扩大黑土地的保护范围。
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
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是黑土地保护的重要保障。与会人员指出,考虑到县级政府的财政压力,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以此来推动建立稳定而长久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
曹建明副委员长说,为保障黑土地保护这一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建议建立国家财政对黑土地保护长期稳定投入保障制度,并设立专项保护基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可采取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贴、奖励和政策优惠等方式。
谢经荣委员认为,保护黑土地应该由国家和省级出钱,由县级政府来组织实施。比如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投入,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重点投入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事实上,这些地区县的财政收入相对是比较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少,要靠这部分钱保护黑土地,会损害当地政府建设城市的能力,并不合适,“应加大中央和省级对黑土地的财政投入,同时国家和省级实施检查监督职责。如果国家能够设立黑土地保护基金并逐年提高当然更好”。
刘修文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多渠道财政资金投入的规定,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多渠道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鼓励黑土地保护科技创新
科技手段为黑土地保护提供重要支撑。草案加强黑土地保护科技创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服务;针对水蚀、风蚀、土壤质量下降等突出问题,明确应当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规定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土壤质量、加强环境治理的关键措施。
李锐委员认为,应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创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黑土地保护提供重要科技支撑,建议草案增加关于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科研创新、完善科研体系、培养专门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供给能力的相关内容。
刘修文认为,草案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相关内容,但是大量篇幅是关于科技运用和技术服务的,对基础性科学研究的重视还不够。建议补充关于加强国家级黑土地基础科学研究的规定,比如,黑土地如何形成到如何退化,应当摸清楚这一演化过程。由传统单一地质科学向地球系统科学延伸,综合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土壤学等多学科,开展交互研究,提升对黑土地资源属性和保护的认知水平。
禁止以任何形式售卖黑土
草案对禁止盗挖、滥挖、非法出售黑土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近两年,我到黑龙江调研时,目睹了黑土被出售的场景,他们把挖出来的黑土,以30元到50元一卡车的价格售卖。我问了问上海、广东等地的人,他们‘阳台菜园’用的黑土,多数是从黑龙江、吉林快递过去的,有人专门做这个生意。”丛斌委员说。
丛斌认为,应当禁止以任何形式售卖黑土,建议删掉“非法出售黑土”规定中的“非法”二字,“不能以黑土资源拉动当地经济,不能以任何形式售卖黑土”。
李学勇委员认为,只有依法堵住买卖两头,才能有效杜绝盗挖滥挖黑土的违法行为,因此,建议把第十九条规定中的“禁止非法出售黑土”修改为“禁止非法买卖黑土”,并在罚则条款中相应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