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应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时间:2017-01-03 15:55: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郑晓军

 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某项工作进行视察,是人大依法对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视察报告中,好话说的多,问题谈的少,有的甚至把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轻描淡写,一带而过。在视察活动中,对被视察单位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这是非常必要的,是开展视察的目的之一。但视察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要使代表视察活动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精选视察人员和路线。常委会可根据视察内容邀请专业人士和专业代表参与视察,如果有的代表对被视察单位的工作不太了解,可安排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被视察单位所履行的职能,使其了解本次视察的内容和目的。同时,要精心安排视察的线路、点位,既要看工作“亮点”,又要看工作不到位的“死角”,使视察人员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情况,从而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要组织代表搞好视察前的调研。可组织代表在视察前开展相关问题的调研,以便更多地接触群众,了解更加真实、广泛的情况,事先掌握第一手资料。这样,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才能够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抓好代表建议的督办落实。对视察过程中代表提出的建议,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还可选择适当时机杀“回马枪”,进行回访,看建议是否落实,整改是否到位。通过强有力的督促落实措施,激发代表提出建议的积极性。

四要加强学习,提高代表素质。人大常委会要不断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组织代表开展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要教育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思想观念,善于为民代言,敢于仗义执言。

 

作者:郑晓军(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办公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