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20 19:57: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郑晓军
调查研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基本前提,也是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实效的重要保证。为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调查研究工作都非常重视,紧紧围绕同级党委中心工作,合理确定调研课题,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召开座谈会、实地参观等形式,认真组织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调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不能充分反映民意上。笔者认为,要使调查研究真正反映民意、民情、民生,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调查方法上寻求突破,增强调查实效。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搞调查研究时往往采取这种方法:先是联系有关部门,然后确定调查对象及地点,最后听取部门汇报、召开座谈会汇总调查情况。这种方法有利于各部门之间搞好组织协调,使调查活动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按计划完成,但从调查实效方面说,却容易导致看成绩不看问题、报喜不报忧等现象,使调查活动流于形式。这就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为出发点,采取明察与暗查、抽查与全面调查相结合的形式,真正掌握到反映人民群众实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创造条件。
二是在理论指导上寻找立足点,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理论武器。要使调查研究充分反映民意,就必须在事前学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调查的重点,才能对问题进行科学、公正地分析,才能始终跟党委保持一致,提出行之有效、符合客观实际的各项建议,进一步提高“一府两院”依法行政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三是在组织领导上寻得支持,做到与党委同心,与“一府两院”合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是我国政治机构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想使调查研究真正取得实效、充分反映民意,仅仅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一方面取得各级党委的支持,保证调查研究工作能够健康顺利地开展,另一方面“一府两院”应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证各项建议能够及时落到实处,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作者:郑晓军(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办公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