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3-08-05 17:26:3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红军
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互相移送案件制度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腐败分子的重要手段。制度推行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能够加强协作配合,集中信息资源,发挥职能优势,为反腐倡廉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操作运行中仍然存在沟通不畅、移送不快、资料不全等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力度和惩腐效果。笔者结合实践,就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互相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模糊不愿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中的部分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的反腐倡廉精神领会不够深刻,对党纪国法学习不够经常,思想认识出现了偏差。总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保护干部的,只要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多给一个党政纪处分完事。也有人认为党员干部经公检法机关审查,已经受到了刑法或国家相关法律的惩处,再给党政纪处分多此一举,白得罪人。这种错误观点不同程度制约了案件移送进程。
2、利益驱动不能移送。由于财政拨款有限,有些办案机关往往靠罚没款的返还部分来弥补单位经费不足。如果移送案件,款物必须随案移交。为此,有些单位领导为了部门经济利益,就不主动移送案件。还有一些单位领导认为案件是本单位耗费人财物查处的,移送给其他部门顶数表功,于心不甘。这种思想的存在,导致查办案件只注重收缴款物而忽视质量效果。使一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人没有被处理。
3、人情关系不敢移送。少数工作人员思想意志薄弱,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极少数人在执法执纪过程中随意放宽尺度,从而人为的、不自觉的为案件移送设置障碍。
4、机制疏漏不常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互相移送案件机制不完备、不规范,不常态化移送案件,不填写《案件线索移送单》,不全部移送相关材料,互相移送案件仅靠协调索取,费时费力难度大。同时,案件移送缺乏法定时限,影响查办效果。有些案件移送办理时间过长,无法抓住最佳的查处时机、起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5、各有侧重不便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的办案重点、立案标准、认证依据不同,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移送。公检法机关办案以公民是否违法犯罪为重点,对违纪情节不太关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以党员干部是否违纪为重点,对构成的犯罪情节不够关心。造成定性不统一,认证有差异,推诿扯皮,重复取证等现象,使一些腐败分子逃脱了法纪制裁,影响了惩腐打击力度。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加强学习培训,树立案件移送责任意识。采取以会代培、自学研讨、分析对比等方式,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机关的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牢固树立案件移送责任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错误认识,根除重经济利益、重人情关系轻案件移送的思想观念,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2、加强沟通协调,保持信息交流常态化。成立案件移送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人办理日常事务,保证办案信息畅通,交换及时有效。坚持每周召开一次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四部门办案科室负责人交流会,讨论反腐败形势,掌握办案重点和进度,收集信息资料,奠定交换基础。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四部门分管领导协调会,按管辖权限互相移送案件,确定办结时限和回复日期,使移送案件成为常态化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四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案件移送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案件移送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案件移送办理程序。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审批、材料交接、款物登记、保密纪律等配套制度,规范案件操作运行程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属公检法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在三日内移送公检法机关查处。公检法机关应在收到移送函七日内予以受理,如不能受理,须复函说明理由。公检法机关调查终结后认为被调查对象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已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在三日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收到移送函七日内予以受理,如不能受理,须复函说明理由。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互相移送案件时,应认真填写案件线索移送单,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回执、归卷等交接手续,并移送涉案材料及款物,避免遗失、延误或泄密。
4、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原则融入到案件移送工作之中,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四部门主要领导签订案件移送工作责任书,明确四部门“一把手”是案件移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细化目标,夯实责任,使案件移送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办。案件移送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核对报表、登记薄、案卷资料等形式对四部门移送案件情况坚持经常检查,对案件移送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人员,坚决予以严惩,绝不姑息迁就,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作者系:凤翔县纪委 张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