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和思考

来源: 时间:2022-04-07 16:48:53 阅读量:

浅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和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运用法律等手段使妇女的权益保障有了历史性的变化,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促使妇女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当今社会依然有许多女性正在遭受侵害,她们不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而且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的摧残。笔者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思考。

一、实际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一位被铁锁链拴着脖子、八个孩子的母亲的事件让广大网民尤为震惊,逐渐发酵成重大舆论事件,给当地政府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徐州市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被铁链锁着的女子身份为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原名小花梅,1998年被同村桑某夫妇带到江苏东海县走失,当时未报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小花梅在丰县流浪乞讨时,被董某父亲(已故)收留,此后与董某生活在一起,同年二人领证结婚,董某给小花梅取名杨某。经公安机关侦查,董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夫妇涉嫌拐卖妇女罪,对三人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位八孩妈妈的悲惨生活牵动了无数人的心,各界人士都在呼吁严惩拐卖、收买妇女的行为,尽快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但从此事件看,解救、安置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存在的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在二三十年前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痼疾,但随着我国1997年《刑法》的出台及“打拐”专项斗争的开展,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登录国家统计局官网查到2000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为2.3万件,2020年为3035件,数据显示前十年案件数有所波动,但近十年案件数逐年下降,可见,“打拐”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这次丰县事件的发生,值得我们深思,它不是偶然的,是二三十年前拐卖妇女儿童遗留的历史问题。我们在有效制止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同时,也应探究解救以前被拐卖、现在处于水深火热处境的妇女儿童所面临的问题。

1、普法力度不够,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落后

人不是商品,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不允许他人侵犯,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我国很多偏远的山区,由于地理环境因素,当地经济文化生活落后,法制教育乏力,致使人们的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此事件中被铁链锁着的小花梅,从1998年至今,她在当地“生活”了二十几年,生了八个孩子,却没有一个人向相关部门反映,笔者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当地群众可能不清楚买卖婚姻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落后,存在“事不关己”思想,冷眼旁观;三是设置的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线索的渠道少且不为群众所了解。这些都会导致发现被拐卖妇女儿童时间晚,不能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基层组织缺乏担当,基础工作薄弱

被拐卖的妇女流向一般为比较偏远贫困的地区,这些地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对于发现被拐卖妇女线索基层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基层组织人员不足,对农村治安防范工作不够重视,在日常工作中没有精力收集、更新有关信息,导致基础信息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特别是在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方面存在缺口,致使所管辖地区可能成为拐入地,而且不能及时发现被拐卖妇女儿童线索,影响了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区域间欠缺合作,掌握信息不全面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涉及范围广、跨度大、取证难,多为流窜作案,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其证据往往仅表现为人证。对于案发后疑似为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往往因为所在地区落后,当地公安机关设备陈旧、技术水平不高,无法全面掌握信息,给信息比对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使得解救、安置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受到阻碍。

三、关于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思考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不仅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摧残了她们的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安定。我国《刑法》第240条、241条、242条和416条都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及相关行为的规定,但刑法只是社会治理手段的最后方法,为了尽快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需要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针对二三十年前拐卖妇女儿童多发地,人们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开展广泛的普法教育,先使群众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再拓宽、增加检举揭发渠道,制定奖励机制,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早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基础工作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培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干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民政、计生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定期调查、核实情况,发现反常,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以便及时发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使她们尽快得到解救。

3、加大科技投入,完善解救机制

增强区域间的合作,改善公安机关装备条件,增强公安政法机关能及时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能力。实施“网上解救”和DNA鉴定,做到快侦、快破,尽快查明被拐妇女儿童身份;对被解救的妇女儿童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接回,协同工、青、妇等组织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使她们能在短时间内回归社会。


作者:王宁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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