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 时间:2022-03-15 10:56:07 阅读量: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正式实施。《同录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运用录音录像设备即时录制认罪认罚过程,通过画面和声音客观记录和还原认罪认罚现场活动,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规范检察机关办案、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但由于认罪认罚同录工作首度开展,基层检察院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及困难,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同录规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部分办案人员对《同录规定》认识不高,被动接受,执行标准宽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为同录工作可有可无,且过于繁琐,在案多人少、办案期限没有增加的现状下,加重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已有双重保障。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求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并签名;审判阶段法官在庭审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当庭核实。在此基础上,《同录规定》无疑成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第三重制度保障,但不少人对其能否发挥实效还持有怀疑心态。二是准备不充分,具体操作不标准。部分办案人员存在用语不文明、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等情况时三言两语,释法说理时照本宣科,听取意见时敷衍了事,导致同录工作流于形式。

2、同录辅助设备少,同录资料管理不规范,存在“谁录、谁存、谁管”难题。《同录规定》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负责录制……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随案归档……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逐步建立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管理系统,统一存储和保管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具体实践中,一线办案组由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三人组成,新增加的同录工作多由助理或书记员负责录制,并暂时保存。解决“录、存、管”难题需要熟练地技术及便捷的设备支持,尤其视频保管涉及案情信息,操作人员需增强保密意识,防范泄密风险。

3、对同录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监控作用。尽管《同录规定》明确了录制场所、录制及保管人员、录制内容、录制方式等细节,但具体实施同录一系列工作时,难免出现细微纰漏,如果缺乏监督严管,小问题有可能酿成大错误。尤其在同录工作实施初期,必须加强监管,明确录制工作各项细节,保证《同录规定》实施到位,确保认罪认罚程序公正、透明。

二、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

1、部分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对新规定适应期较长,片面地、主观地认为这个规定就是给办案人员添麻烦、出难题,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程序的无用化重复,既增加了难度,又无益于实体进展,思想不重视导致实践走形式。

2、基层检察院经费紧张,设备难以更新,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管理系统尚在建设中。监控设备老化,暂无条件单独设置听取意见室,除检察官以外的办案人员须同时作为技术人员进行录制工作,录制人员缺乏专业技术,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

3、内部协作优势不明显,制度监督留空白。保障同录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不仅需要刑事检察、检察技术、计划财务装备、案件管理、司法警察、档案管理等多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而且需要筑牢制度的藩篱,通过自我监督、内部监督等多种方式,牢固树立钢铁防线。

三、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1、检察干警首先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消除抵触情绪。通过同录工作固定具结过程,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以各种理由反悔,否认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避免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其次要从行为上树立高标准,提高规范运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自觉性。检察官要提高证据审查的能力,提高释法说理的水平,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尽快适应在‘镜头下’办案的新模式。

2、基层检察院应当增强人员、设备配置,解决实际困难。面对一线办案人员长期案件多、工作压力大的情况,刑检部门应与技术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尽快配齐便携式的录音录像辅助设备,加强基层硬件保障,增配专业技术人员,完善操作系统,把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和标准建设好、改造好,明确部门协作事项,重点解决“谁录、谁存、谁管”的办案程序和技术保障等问题。以高标准、高质量的硬件和软件为办案部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做好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切实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

3、单位内部可以组织学习培训及交流座谈会。通过观看视频或模拟拍摄等方式提升检察技术人员及检察辅助人员同步录音录像操作水平,鼓励办案人员掌握基本操作方法,以便在技术人员缺乏的情况下,满足同录工作的需要。办案组之间就已有的同录经历,总结经验,自查问题,保证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用语文明规范,录制的视听资料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的状况。同时加强对录音录像文件的保密管理,存储、保管、查阅、调取、复制等后续工作应做到专人负责、严密管理。

4、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外部衔接机制。针对认罪认罚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出台专门监督制度,对部分干警认罪认罚程序不严谨、言行不规范等,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可以将认罪认罚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倒逼检察官规范办案程序,引导检察人员树立合规意识,有效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作用。对需要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的公诉案件,制定移送标准,并畅通与法院、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文件查阅渠道,确保外部衔接顺畅。

总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新举措,在实践中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划重点、谋思路、出实招,推动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创新、机制完善,立足新时代新要求,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


作者:刘思采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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