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保障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2-02-16 12:08:21 阅读量: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保障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指示和要求,严格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法稳妥做好各项诉讼工作,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现就有关依法保障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案管服务大厅严格落实每日全面消毒、工作人员佩戴口罩、外来人员测量体温、公共场所及时通风等防护措施,并设立专门的隔离工作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请进入案管服务大厅人员按规定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体温测量等防护工作,自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完成工作事项后及时离开,尽量减少在案管服务大厅逗留时间。

二、疫情防控期间,倡导律师通过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服务方式申请相关诉讼业务。律师可以通过访问www.12309.gov.cn或关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案件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律师如需递交委托授权手续、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材料的,原则上以邮寄形式将材料寄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并注明准确的寄件人和联系方式。律师申请互联网阅卷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规定》进行互联网阅卷,确需现场阅卷的,请提前一个工作日电话预约,并按要求提供身份及委托证明。现场阅卷前需按照相关规定扫行程码、健康码、测量体温并登记。

三、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电话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依照规定电话告知,并记录在案;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电子卷宗光盘可以采用中国邮政检察专递的方式邮寄。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应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况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五、对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依法及时办理。案件受理部门应指定人员受理此类案件,并做好卷宗和有关物品的消毒工作。

六、疫情防控期间,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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