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12-06 16:24:01 阅读量:
为了保护绿水青山,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近日,洛南县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采矿案件受理条件做出调整,增加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证据资料。
非法采矿犯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证据中应该提供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应对采砂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现场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提取现场涉案的矿石。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取证,获取证明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对采现矿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犯罪现场、周围及相关水域的视频监控资料,以及使用无人机侦查拍摄的视频资料。
为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非法采矿案件的受理工作,洛南县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严格把关,要求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时,必须随案移送现场拍照、录像、对采矿现场辨认的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证据资料,如果电子证据资料不完整,暂不予受理案件。该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严把涉嫌非法采矿案件受理关口,进一步提升刑事检察部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打击非法采矿犯罪,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作者:赵亚军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