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11-26 14:57:46 阅读量:
某日22时21分许,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西咸新区上林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04.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牛某某血醇浓度较低,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审查时发现牛某某系一家小型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社会提供了20余个工作岗位。公司按时足额缴纳税费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鉴于案发前其一直表现良好,在其被取保候审期间仍积极履行企业职责,确保企业安全有序运行。长安区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官坚持依法办案和自觉服务大局相结合,强化民营企业保护,有力维护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李红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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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