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11-12 16:36:32 阅读量: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盗窃案判决生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4月29日晚20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咸阳某学院操场,在校学生张某某将自己的书包(内装两部手机)放在操场边,因五四节日搞活动转换场地,被告人杨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打开书包,窃取两部手机逃离现场,在西安市钟楼案板街卖给摆推收手机的人,获利1000元。经渭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两部手机(苹果11、小米6X)价值5162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随身物品随身携带,随时提高警惕,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学习防偷防盗知识,提高自防自律能力。
作者:李相媚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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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