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1-04-02 07:24:09 阅读量: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依法在办案单位或看守所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阶段权利义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被不起诉人宣读不起诉决定等检察工作。然而,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针对行动不便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来到他们家中开展工作,向人民群众提供了高效便民的检察服务。
2021年4月1日,灰蒙蒙的天空下着小雨,我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孟伟,带领办案组两名同志,和值班律师刘鹏一行四人,来到两名犯罪嫌疑人家中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为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做了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办案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仔细审阅了案卷、询问了被害人、走访周围群众及居委会了解情况,最后综合案情依法对李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按照正常诉讼程序,李某某需到我院被宣布不起诉决定,考虑到李某某因病卧床,遂在床侧向其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制作了不起诉决定书宣读笔录。
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办案组通过多方了解,侯某某长期患有抑郁症,家中还有一个婴儿需要照顾,出门行动不便,办案组在前期已经上门开展讯问工作后,又与值班律师再次来到侯某某家中为其做认罪认罚,办案组向其出示了案件证据情况,值班律师向其提供了法律援助,最后侯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关键,是看学习教育的成果能否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我院第一检察部上门提供检察服务就是落实教育整顿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将持续开展法治副校长宣讲、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上门提供检察服务等为民办实事活动,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效果进一步落到实处。(孟伟、滑艳)
编辑: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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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