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1-04-01 19:19:12 阅读量:
日前,由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宣判,柞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苏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每张卡每月1000元租金或银行卡账户资金流的千分之二计提报酬,先后多次收买刘某、欧某、蒋某、吴某等人成套银行卡账户信息资料,共计52套,并将收买的上述银行卡账户信息提供给“吉利吧”赌博网站等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资金支付结算活动,从中非法获利7万余元。另苏某某还非法持有黄某、方某银行卡账户信息各3套,用于违法犯罪资金支付结算或给欧某等人计提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52套,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由于苏某拒不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从重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余倩
编辑: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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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