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0-05-16 15:42:30 阅读量:
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审查逮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为有效指控犯罪,就必然要从源头上把控事实与证据,依法严格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证据,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本文试从我院办理的存疑不捕案件的情况和特点出发,对该类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院办理的存疑不捕案件的情况和特点
2016年至2020,我院共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56人,其中存疑不捕案件38人,占不捕案件总数的67.8%,是不捕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存疑不捕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6年存疑不捕案件2人,2017年存疑不捕案件5人,2018年存疑不捕案件14人,2019年存疑不捕案件17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涉案罪名涉及面较广,但主要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侵财类为主。我院存疑不捕的38人中,涉及罪名11个,其中寻衅滋事罪15人,诈骗罪6人,赌博罪5人,其他罪名2-3人不等,有的罪名只有1人。
(三)存疑不捕案件重新报捕率较低。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都会算发送补充侦查提纲。侦查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达到批捕条件的,可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在我院办理的存疑不捕的38人中,侦查机关重新报捕的有3人,重新报捕率仅为7.8%。
二、对存疑不捕案件的证据情况简析
(一)侦查机关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制约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全面、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存在主观性、虚假性及不稳定性,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对定案具有重大意义。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只重视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等言辞证据,对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固定不及时,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反映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缺乏或者证明程度不够。主观故意是不少罪名构成的必备条件,是认定这类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方面证据。如我院办理的余某某、常某某、丁某某诈骗案,三犯罪嫌疑人均辩称其并不知道他人购买其银行卡、手机卡是为了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购买者、介绍者告诉其要银行卡是为了公司走账、刷流水,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其银行卡将被用于诈骗犯罪,是否还会出售其银行卡,该案犯罪主观故意不明确。
(三)证明标准把握不严,证明体系缺乏完整性和一致性。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证据标准提高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难度加大了。侦查人员往往没有正确把握证据关联性的含义,忽视收集与案件之间关联性较强的证据,收集的证据没有证明力,该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该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往往形成单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犯罪嫌疑人不能被证明有犯罪事实,最终只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四)取证手段科技含量偏低,现场勘查水平有待提高。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犯罪分子也开始利用先进科技手段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的隐蔽性。目前侦查机关科学素养不高,科学知识结构不合理,面对科技含量高的智能犯罪案件,取证工作往往力不从心。
(五)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职能发挥不够,后续跟踪不力,不同程度存在监督缺位。对于存疑不捕案件,有的承办检察官发出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中语言较为抽象,补充侦查的内容、方法,操作性、针对性不强,侦查机关无从把握,造成案件办理质效不高。
三、对策建议
(一)侦查机关要增强证据意识,提升办案能力。侦查人员要加强证据理论学习,了解、掌握刑事证据的体系,充分认识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在头脑中树立起牢固的证据意识,注意审查证据之间的关系,由证据点组成证据链,完善证据收集。同时要掌握和运用新技术,让刑事科学技术成为破案的“生产力”。
(二)加强沟通联系,践行适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通过联席会议和案件研讨会等方式,加强沟通交流,正确理解逮捕条件和不捕条件,明确各类证据收集重点,减少分歧。对部分重特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要告知检察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三)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工作的力度,查明事实真相。一是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要从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证据锁链的严密性上进行分析说理,将问题讲清讲透,使侦查人员对同类型案件的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形成统一的认识。二是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制作《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规范地提出补什么,查什么,需要证明什么事实,增强补充侦查提纲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一是深入开展检务督察。为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建立执法档案,定期督查。二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接受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监督。积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杨栋 杨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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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姚启明